企業倒閉后未依法清算,股東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
企業倒閉后未依法清算,股東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
持續兩個月的肺炎疫情仍未消退,有部分企業因為扛不住壓力已經開始倒閉,比如兄弟連教育、北京K歌之王、百程旅行網等企業相繼暴雷。從過去接觸的案例看,有一部分企業因為經營管理不規范,加上法律意識淡薄,往往關停后人去樓空、一關了之,要么不清算,要么虛假清算騙取注銷,最終導致股東可能為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不利后果,釀成一樁樁悲劇收場。本期廣東新本律師事務所閻虹宇律師將結合平時辦案的經驗,就企業停業倒閉后股東未清算涉及的法律責任進行專業解讀。
【典型案例一】大旺公司訴張某、王某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張某與王某于2012年共同出資成立成華公司,公司經營期間欠大旺公司30萬元貨款,后因公司經營困難,股東決議將公司關閉,但未按《公司法》相關規定進行清算和注銷,而對其置之不理。之后,工商局依法吊銷了成華公司的營業執照,但兩股東一直未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后來大旺公司將成華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成華公司償還其30萬元的貨款,法院經審理判令成華公司向大旺公司償還30萬元貨款及相關利息。判決生效后,成華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項,于是大旺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由于成華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作出裁定終結了執行程序。
執行無果后,大旺公司只能向法院提起申請,要求對成華公司進行破產清算,但法院審查后發現成華公司財務賬冊、重要文件均已丟失,無法進行清算,故法院作出裁定,終結了破產程序。大旺公司以成華公司的股東張某、王某為被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理由是兩股東未依法對成華公司進行清算,且財務賬簿等已經下落不明,致使成華公司不能依法清算,嚴重侵害其債權,要求兩股東對成華公司所欠貨款30萬元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兩股東認為,該債務是公司的債務,并非其股東個人的債務,無需其股東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裁判要旨: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成華公司股東張某及王某在關閉公司后,應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并注銷該公司,因其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應對公司所欠的30萬元貨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典型案例二】三品模具公司訴林宗孝、劉慧敏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巨迪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9日經廣州市白云區工商局依法核準登記設立,注冊資本為50萬元,股東為林宗孝、劉慧敏。
經營過程中,巨迪公司欠三品模具公司加工費171000元。2015年通過訴訟,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巨迪公司應支付三品模具公司加工費171000元及滯納金等,2016年經法院強制執行,因巨迪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終結本次執行。
2016年3月22日,巨迪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同意公司停止一切經營活動,并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成員為兩股東。2016年5月24日,巨迪公司作出《清算報告》,記載:公司清算組于2016年3月30日通知公司債權人申報債權,并于同日在民營經濟報刊登清算公告,至2016年5月24日,公司資產總額為零元,負債總額為零元等。兩被告在該清算報告上簽名確認。2016年5月25日,廣州市白云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為巨迪公司辦理了公司注銷登記手續。
2019年4月,三品模具公司起訴林宗孝、劉慧敏,認為三品模具公司作為巨迪公司的已知債權人,并未在其清算期間受到任何巨迪公司解散清算的書面通知,以致未能申報債權而無法獲得清償,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十九條之規定,兩被告作為巨迪公司的股東,未依法進行清算,以虛假的清算文件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手續,應當對巨迪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裁判要旨: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巨迪公司對原告所負債務形成于2015年12月2日,早于其作出股東會決議清算的時間,現無證據證實其已經履行書面通知義務,兩被告作為巨迪公司的股東及清算組成員,在未書面通知原告申請債權的情況下,以負債為零元的不實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應當對原告的損失即(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359號案件中巨迪公司向原告所負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評析】
公司清算是指當公司出現解散事由時(包括公司股東決議解散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公司被責令關停或吊銷營業執照、股東起訴公司解散等事由),為終結已發生的一切財產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清算義務人依照法定程序,對公司的總資產、總負債進行清理、處分和分配,以了結其債權債務關系,從而注銷市場主體資格的法律行為。清算程序的最大目的在于,通過該制度確保公平對待被清算公司的所有債權人,防止因為個別債權人利用先機主張先行給付,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有助于穩定現有的社會經濟秩序,防止公司關掉了,債務關系一直不處理。因此,法律明確對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董事等規定了清算義務和相關責任,確保公司能依法有序地退出市場。
上述兩個案例中,按公司有限責任的理論,兩名股東如按照法定程序開展清算工作,不必為公司所欠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但案例中的股東明知公司經營不善、拖欠債務的情況下,不愿意走法定的清算程序,而是通過消極不清算或虛假清算騙取公司注銷逃避債務,最終被法院判令就公司所欠債務承擔賠償責任,完全是得不償失,這也為疫情下經營困難、債務纏身的公司股東敲響了警鐘,即在公司停業倒閉后,股東應依法履行清算義務,盲目規避清算義務逃避債務的,最終會為公司所欠下的一切債務買單。
【律師建議】
現實中像上述案例的情況比較普遍,大量存在有限責任公司停業、歇業或者欠下債務后人去樓空,不進行清算來惡意逃避債務的情況,即使清算也是虛假清算騙取注銷,這樣會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也會嚴重破壞社會的市場經濟秩序。本人已處理了好幾宗類似的訴訟案件。
本人認為,受此次疫情影響,將會有一些扛不住壓力的中小微企業面臨倒閉,各公司股東不能想當然認為關掉公司一走了之,公司的債務由公司去償還,責任追不到股東身上,或者通過虛假清算騙取注銷,逃避公司債務,上述想法都是欠缺法律意識的表現,也埋藏了極大的法律風險,將承擔嚴重的法律后果。為此,本人特提出如下幾方面的建議供各企業、股東參考:
(一)按時成立清算組。根據《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如果股東選擇關停企業,需要在作出解散決議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自行清算。值得注意的是,如企業本身因債務過重,債權人申請企業破產,法院審查符合條件的,將裁定受理破產,并按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和程序開展破產清算,股東需要配合法院指定的破產管理人進行清算。
(二)保留好公司的財務賬冊和現有資產。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規定,股東作為清算義務人時,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故意或因過失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將在造成損失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主要財務帳冊、會計憑證等滅失,導致無法進行清算的,清算義務人應對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現實中很多公司經營不善,股東一拍兩散,對公司不管不顧,最終連股東都不清楚公司賬冊等重要文件在哪里,將面臨非常被動的局面。因此,在公司清算事由發生后,應當積極主動組織進行清算,而不是放任不管,更不能惡意轉移、處置公司財產,同時要依法保存公司的財務賬冊、會計憑證等資料,否則,股東存在承擔賠償責任或連帶責任的巨大風險。
(三)嚴格履行相關的清算程序。《公司法》對清算程序作了明確規定,清算義務人應嚴格遵守,如違反相關程序,比如未通知債權人及發布公告要求申報債權,事后債權人以未收到任何通知為由,有權將股東起訴至法院要求承擔責任。
(四)小股東應注意保留要求清算的證據。實踐中,部分公司完全由大股東控制管理,而小股東并未參與經營決策,一旦公司倒閉,大股東跑路,公司財產、賬冊文件滅失,導致無法清算的,小股東作為清算義務人將可能為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對于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小股東而言,不能“只投資、不監管”,應該在企業在出現倒閉跡象后,密切關注公司的動向,避免大股東跑路。同時,公司發生倒閉后,應保留要求成立清算組組織清算的相關證據,證明已積極履行了主動要求清算的義務,從而免除相關法律責任。
【律師總結】公司清算、注銷與公司設立、變更一樣屬于公司生存與發展中最重要的事項,也關系到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關系到國家的經濟社會秩序,希望各企業、股東高度重視企業的清算工作,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否則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和責任。
本文由廣東新本律師事務所閻虹宇律師出品
閻虹宇律師簡介:廣東新本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深圳市電子商會產業智庫專家以及國新南方知識產權研究院研究員,同時兼任深圳市會展產業協會法律專業委員會負責人,曾在寶安區人民法院及政府機關工作多年,目前已為數十家政府部門、國企、民企提供了大量的法律顧問服務。在法律、產業以及相互融合方面具有較深的建樹,特別是其專業、嚴謹、細致的工作作風贏得了客戶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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