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局關于貫徹落實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9號)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20〕122號),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享受延長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的適用對象為《關于貫徹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實施意見》(深人社規〔2020〕3號,以下簡稱《我市貫徹落實意見》)規定的適用對象。中小微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業及其他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6月底。
二、中小微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免征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業及其他單位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免征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6月底。
三、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其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相應類型享受延長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原根據《我市貫徹落實意見》享受了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延長減免期限重新計算減免額并按規定予以退費。自2020年7月起,按照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政策應當上浮費率檔次的企業,按上浮后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階段性減免政策期間,享受減免政策后仍無力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本養老、地方補充養老、工傷、失業保險,含個人繳費部分,下同)的用人單位,可按規定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繳納社會保險費,延繳期限不超過2020年12月底。受疫情影響生產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不超過2020年12月底。延繳和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五、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自愿暫緩繳費。2021年可繼續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對2020年未繳費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1年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
六、2020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繼續執行2019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個人繳費基數上限按規定正常調整。
七、延長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執行期限期間,企業類型劃分、待遇發放、權益保障、管理服務等相關措施繼續按《我市貫徹落實意見》相關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局
2020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