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關于2020年申請科技計劃項目限項要求的通知
關鍵詞: 科技計劃項目 可持續發展專項 國際科技合作項目 重點實驗室
各相關單位:
為規范各單位于2020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期間,申請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現將限項要求通知如下:
一、關于技術攻關面上項目、可持續發展專項、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和深港創新圈項目四類項目的限項要求。
對于申請單位為企業的,按照以下原則進行限項申報。
(一)一般企業。
1.對于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獲批立項上述項目的申請單位,不得申報。
2.未于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獲批立項上述項目的申請單位,可以牽頭或者參與申報1項。
(二)企業獲得2018年度、2019年度國家、廣東省科技獎勵獲獎,或屬于近三年深圳市工業百強企業:
1.對于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獲批立項上述項目的申請單位,可以牽頭或者參與申報1項;
2.未于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獲批立項上述項目的申請單位,可以牽頭或者參與申報2項。
(三)2019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支出超過5億元的企業,不受上述限項要求。
二、關于基礎研究類項目的限項申報要求。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同年只能申請1項基礎研究類項目,申報和正在承擔(主持和參與)的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平臺載體、事后補助類除外)總數不得超過3項;國家、省、市級企業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同年只能申報1項基礎研究類項目,申報和正在承擔(主持和參與)的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平臺和載體專項、事后補助類除外)總數不得超過3項。
三、關于重點實驗室的限項申報要求。
企業類申報單位每年度可申報1項市重點實驗室組建科技計劃;高校或科研機構,每年度最多可申報5項。
四、關于工程中心的限項申報要求。
申報單位每年可申報一個。
五、關于技術攻關重點項目的限項申報要求。
同一個法人單位只能牽頭申請1項同批次技術攻關重點項目; 已承擔2018年和2019年技術攻關重點項目的項目負責人不得作為項目負責人申報;本年度已承擔或申請未辦結的技術攻關重點項目牽頭承擔單位,不得再次牽頭申請本年度技術攻關重點項目。
六、關于人才專項(優秀科技創新人才培養項目)的限項申報要求。
每位申請人主持或參與的在研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平臺和載體專項除外)不超過3個。
七、其他
已列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的單位和人員不得申請。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
2020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