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為5G、工業互聯網以及未來6G等預留頻譜資源
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關于微波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規劃調整及無線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部無〔2022〕176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條款涉及對微波通信系統可用頻率進行調整,同時規定了更靈活的波道帶寬配置。
《通知》制定的主要考慮到,通過新增毫米波頻段(E波段,71-76/81-86GHz)大帶寬微波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規劃、優化中低頻段既有微波通信系統頻率和波道帶寬、調整波道配置與國際標準接軌等方式,進一步滿足5G基站等高容量信息傳輸(微波回傳)場景需求,并為5G、工業互聯網以及未來6G等預留頻譜資源,更好滿足各方需求,推動微波通信等無線電產業高質量發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相關要求,進一步厘清國家和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微波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許可和微波站設置、使用許可權限,明確管理責任,規范無線電管理相關工作。
對微波通信系統頻率協調、頻率使用率、臨時設臺、無線電發射設備射頻技術指標等予以明確,彌補現行政策空白。
通過制定過渡政策,使微波通信新舊頻率使用規劃有機銜接,平穩過渡,充分保障已合法使用微波通信系統頻率及設置使用微波站的用戶權益。
同時,《通知》條款涉及對微波通信系統可用頻率進行調整,調整后微波通信系統可使用頻率為4500-4800MHz、7125-7725MHz、7725-8500MHz、10.7-11.7GHz、12.75-13.25GHz、14.5-15.35GHz、21.2-23.6GHz和71-76/81-86GHz,并規定了更靈活的波道帶寬配置。
《通知》明確微波通信鏈路涉及三個及以上省(區、市)以及跨境微波通信系統,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頻率使用許可;其他情形由各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頻率使用許可。使用微波通信系統頻段占用度不得低于80%,年時間占用度不得低于60%。
《通知》明確自施行之日起,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不再受理和審批與《通知》頻率使用規劃不一致的微波通信系統無線電頻率使用和微波站設置、使用新的許可申請。已依法設置、使用但與《通知》頻率使用規劃不一致的微波站,在無線電頻率使用期限或無線電臺執照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仍可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提出頻率使用延續申請和更換無線電臺執照申請,直至原設備報廢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