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深圳市重點物流企業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政策解讀
關鍵詞: 物流
一、修訂背景
為推動我市物流業實現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與高質量發展,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現代流通體系領軍企業,形成完善集約高效的現代物流服務體系,支撐現代產業體系升級,根據國家現代物流發展規劃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編制了《深圳市重點物流企業認定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深圳市重點物流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深交〔2016〕494號)(以下簡稱原辦法)于2016年12月8日印發,有效期為五年,現已到期,亟需結合物流行業發展新要求和新特點進行修訂,繼續引領深圳物流行業及重點物流企業的發展。
二、修訂依據
1.《推動物流業制造業深度融合創新發展實施方案》(發改經貿〔2020〕1315號)
2.《廣東省委、省政府關于深汕特別合作區體制機制調整方案的批復》(粵委〔2017〕123號)
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營經濟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規〔2018〕23號)
三、《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五章十六條,包括總則,認定標準、認定程序,監督管理,附則五個部分。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辦法制定的目的,重點物流企業的類型及含義,認定原則及制度。第二章認定范圍及標準,對不同類型重點物流企業的認定條件作出了具體規定。第三章認定程序,對重點物流企業認定工作的信息發布、受理申報、材料審核、社會公示均進行了明確。第四章監督管理,規定了重點物流企業的退出機制,以及申報企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受委托第三方機構工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情形與處理方式。第五章附則,規定了重點物流企業認定工作的負責主體、《管理辦法》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四、主要修訂內容
(一)優化調整重點物流企業的定義
原辦法規定:我市重點物流企業包括綜合型重點物流企業和技術服務型重點物流企業。綜合型重點物流企業,是指以物流組織、物流供應鏈管理服務為主,為固定、大型商業客戶提供多環節、多方式一體化物流服務的物流企業;技術型服務重點物流企業,是指以提供管理手段、信息技術、物流咨詢、物流過程控制等支持和協助,并以此為主業的物流知識產品(包括物流解決方案制訂及公共物流信息系統運營服務)服務企業。
修訂后規定:我市重點物流企業包括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第三方和第四方物流企業。第三方重點物流企業,是指為客戶提供整體物流組織或多環節物流服務,為制造或商貿企業提供采購、運輸、分撥、配送、庫存管理、信息等服務,有效鏈接生產制造和終端客戶,開展實體物流運作的物流和供應鏈服務企業。第四方重點物流企業,是指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為客戶提供物流信息系統服務,開展物流技術設備的研發與推廣應用,以及提供物流和供應鏈解決方案的技術服務型企業。
修訂原因:《管理辦法》結合國家有關發展策略和物流服務和物流科技行業實際情況,突出不同類型物流企業在物流服務中發揮的作用,體現了對物流企業在經濟和流通活動中所作貢獻的認識,對認定范圍的闡述更加準確。其中第三方重點物流企業主要體現企業的物流運作能力,第四方重點物流企業主要體現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技術設備和提供物流供應鏈解決方案對物流運作的支持。
(二)完善重點物流企業的認定條件
1.第三方重點物流企業認定條件。
修訂內容:
(1)原辦法中“企業在深圳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修改為“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在深圳(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
(2)企業總資產由7500萬元以上下調至5000萬元以上
(3)企業申請之日起的前兩年年經營收入由連續超過1.5億元下調至1億元,并增加“或者連續超過6000萬元且年增長率不低于15%”。
(4)原辦法關于綜合型重點物流企業認定條件中的第(五)條“企業在深圳市無重大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修改為“未發生負全部或主要責任的致2人以上(含2人)死亡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未引發較大影響的社會突發事件并被我市或省級及以上部門通報”。
(5)原辦法關于綜合型重點物流企業認定條件中的第(六)條“申請之日起的前兩年企業無單項單次違法違規罰款5萬元以上,或單項違法違規罰款累計10萬元以上的重大違法違規及嚴重失信等經營情況。雖單項單次違法違規罰款5萬元以下或單項違法違規罰款累計不足10萬元,但執法部門認定屬于重大違法違規或嚴重失信的,以執法部門的認定為準”,修改為“企業在申報、認定及結果公示期結束之前均未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及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6)刪除原辦法關于綜合型重點物流企業認定條件中的第七條。
修訂原因:
(1)2017年9月21日,廣東省委省政府下發《關于深汕特別合作區體制機制調整方案的批復》,正式確認深汕特別合作區納入深圳市“10+1”區管理體系。因此關于注冊地的要求中也應明確包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同時,按照國家、省、市關于公平競爭的有關工作部署,將“企業在深圳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調整為“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在深圳(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
(2)“互聯網+”的興起導致物流行業呈現“輕資產、重運營”的趨勢,結合近年來重點物流企業名單固化的問題,建議放寬企業總資產方面的要求,切合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讓更多新的優秀物流企業符合申請條件,有效發揮政策引導和鼓勵作用,促進行業快速發展。
(3)結合行業內企業的實際情況,適當降低了年經營收入門檻條件。增加“或者連續超過6000萬元且年增長率不低于15%”這一條件,體現對部分表現優異的成長型企業的傾斜。
(4)將“未發生負全部或主要責任的致2人以上(含2人)死亡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未引發較大影響的社會突發事件并被我市或省級及以上部門通報”作為重點物流企業認定的條件,體現了對重點物流企業在引導行業健康發展方面的高要求。
(5)《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營經濟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規〔2018〕23號)要求區分一般性違法與重大惡意違法,對于一般性違法,不納入失信聯合懲戒范圍,不與財政資金申請、融資、開具各類無違規證明等掛鉤。
對企業的公共信用信息綜合運用是落實國家關于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具體措施,擬按照《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7號)規定,通過查詢使用企業的公共信用信息,對失信企業依法實施聯合懲戒,限制失信企業申請重點物流企業認定。
(6)在本次管理辦法的修訂中,為了消除認定中的主觀性,完全采用客觀條件和指標進行審核,不再進行專家評審,因此刪除了原辦法中需要專家評審的對應考核條件。
2.第四方重點物流企業認定條件。
修訂內容:
(1)原辦法中“企業在深圳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修改為“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在深圳(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
(2)增加“企業通過深圳市及以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且處于有效期內”
(3)“企業總資產在1000萬元以上”修改為“企業實收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同時資產負債率由不得高于70%調整為不得高于80%。
(4)原辦法關于技術服務型重點物流企業認定條件中的第(四)條“企業申請之日起前兩年的年經營收入連續超過1000萬元以上,其中主營物流業務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 80%,年利潤總額不低于150萬元”,修改為“企業申請之日起的前兩年滿足:年經營收入連續超過1000萬元以上,或者連續超過600萬元且年增長率不低于30%;主營物流業務收入占營收比例不低于70%;年利潤總額不低于150萬元,或者不低于100萬元且年增長率不低于30%”。
(5)原辦法關于技術服務型重點物流企業認定條件中的第(五)條“申請之日起的前兩年企業無單項單次違法違規罰款5萬元以上,或單項違法違規罰款累計10萬元以上的重大違法違規及嚴重失信等經營情況。雖單項單次違法違規罰款5萬元以下或單項違法違規罰款累計不足10萬元,但執法部門認定屬于重大違法違規或嚴重失信的,以執法部門的認定為準”,修改為“企業在申報、認定及結果公示期結束之前均未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及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6)企業近兩年每年在本市交納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合計由不低于100萬元下調至50萬元。
(7)增加“企業申請之日起的前兩年內滿足:未發生負全部或主要責任的致2人以上(含2人)死亡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未引發較大影響的社會突發事件并被我市或省級及以上部門通報”。
(8)增加“企業申請之日起的前兩年內滿足:年經營收入低于3000萬元時,研發投入占經營收入比重不低于15%”。
(9)增加“企業運維數據存儲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開展經營,未發生因數據安全、信息安全原因被國家、省、市相關部門通報和處罰的情形,或申報時已針對通報和處罰整改合格”。
(10)刪除原辦法關于技術服務型重點物流企業認定條件中的第九條。
修訂原因:
(1)修訂原因與第三方重點物流企業認定條件修訂相同。
(2)由于第四方重點物流企業的規模和財務指標要求較低,增加深圳市及以上高新技術企業資質要求是對技術服務型企業技術實力的基本要求,也是有效防止其它物流服務類企業跨界申報的手段。
(3)第四方重點物流企業是技術服務型企業(如軟件、信息平臺等),“實收資本”比“總資產”更能代表企業實力,小幅度提升負債率指標上限(從70%至80%)也是考慮到大部分科技型企業資產少,負債率高。
(4)增加增長率指標主要考慮到一部分優秀的成長性企業的認定和扶持,體現政策的傾向性和前瞻性。
(5)企業違法、失信等方面要求的修訂原因與綜合型重點物流企業相同。
(6)降低納稅方面的要求,一是考慮到技術服務型企業屬于高科技行業,本身稅收優惠政策多、實際納稅少的特點,二是考慮各級政府關于要求產業扶持政策與稅收盡量脫鉤的要求。
(7)企業在安全生產、突發事件處置等方面的要求與第三方重點物流企業相同。
(8)增加“營收不足3000萬元時研發投入占比不低于15%”這一條件,是對高新技術企業關于“研發投入占比”要求的補充,能夠更好地防止“偽科技”企業申報認定。
(9)為了更好的保障互聯網的安全運行和信息安全,國家陸續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第四方重點物流企業中包含了軟件和信息平臺企業,必須對此有所響應,因此增加該條款。
(10)修訂中刪除了原辦法中需要專家評審的對應考核條件,原因與第三方重點物流企業認定條件修訂相同。
(三)完善重點物流企業的認定程序
修訂內容:刪掉專家評審這一環節。
修訂原因:原辦法中的認定程序中設置了專家評審這一環節,不僅指標增加、工作量大且復雜,而且評審結果具有較大的主觀性。因此,將重點物流企業的認定條件指標化,刪掉專家評審這一環節,直接通過政府審核認定,將更有利于認定工作的開展。
(四)完善重點物流企業認定退出機制
修訂內容:增加“有效期內,重點物流企業出現破產清算、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或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情形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其重點物流企業資格。”
修訂原因:增加該條內容,使重點物流企業認定工作形成閉環管理,更加的合理科學。
(五)明確對申報企業2020年部分考核指標的考核標準
修訂內容:增加“企業申請認定本市重點物流企業,如涉及2020年考核條件,對申報企業2020年利潤和稅收的考核標準按照《深圳市交通運輸局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物流業共渡難關有關事項的通知 》(深交〔2020〕242號)有關規定執行。”
修訂理由: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受疫情影響,物流行業普遍面臨較大經營壓力。為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工作部署,支持我市物流企業共渡難關,經市政府同意,市交通運輸局局印發了《深圳市交通運輸局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物流業共渡難關有關事項的通知 》(深交〔2020〕242號),調低了重點物流企業認定有關標準。《管理辦法》修訂后,2022年開展重點物流企業認定工作將對企業2020年相關財務指標進行考核,考慮到政策的延續性,特明確對企業2020年利潤和稅收的考核標準按照《深圳市交通運輸局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物流業共渡難關有關事項的通知 》(深交〔2020〕242號)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