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進一步營造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發展的良好環境,培育一批基礎設施完備、綜合服務規范、示范帶動作用強的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根據《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6〕194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是指在本市依法設立,經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公告,由法人單位建設或運營,聚集各類創業創新服務資源,為小微企業提供有效服務支撐的載體和場所。
示范基地具有基礎設施完備、運營管理規范、商業模式清晰、創新鏈完整、產業鏈協同、服務功能齊全、服務業績突出、社會公信度高、示范帶動作用強等特點。
第三條 各類符合條件的為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創新場所和配套服務的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創業園、孵化器;產業集群、中小企業國際合作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等產業集聚區中面向小微企業的園中園;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的大學科技園;行業龍頭骨干企業設立的面向小微企業、創業團隊、創客的創業創新基地等均可申報示范基地。
鼓勵大中小企業融通型、科技資源支撐型、高端人才引領型、專業資本集聚型等不同類型創新創業特殊載體和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申報示范基地。
第四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負責示范基地的規劃、認定、公告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示范基地申報遵從自愿原則。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對示范基地予以重點扶持。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示范基地申報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主體為基地的運營管理單位,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成立時間2年以上。
(二)小微企業基地的建筑總面積在3千平方米以上,基地入駐小微企業不低于30家,從業人員300人以上,入駐小微企業數占80%以上,且符合我市產業定位。創客基地的建筑總面積在1千平方米以上,入駐創業團隊不低于30個,創業團隊應由不少于3名核心成員組成,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創新成果,有明確的研究方向和創業目標。
(三)創業基地內應規劃有相應的公共配套空間和設施,公共服務場地面積占創業基地總建筑面積的比重應不低于2%。
(四)從事創業創新服務的專職人員不少于5人,其中創業輔導師不少于2人;引入或戰略合作的外部專業服務機構不少于3家。在中小企業創新創業有關的研究、培訓和顧問服務等方面具備一定的核心能力,能為小微企業在創新、創業、創意、創客等方面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
(五)服務有特色,業績突出。為小微企業提供的公益性服務、免費或低收費服務活動場次(包括各類培訓、論壇、會議、沙龍等活動)占全年服務場次的20%以上,年服務企業不少于150家次。
(六)持續誠信合規經營。近三年未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未被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第七條 示范基地申報需同時滿足以下運營條件:
(一)有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能夠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創業孵化、創業創新的基本空間和配套服務需求。
(二)基地運營管理單位治理結構完善、內部運營管理體系規范,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發展目標和實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服務管理制度、完備的創業創新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監督保證措施,基地具備清楚、明晰的服務臺賬(臺帳內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服務訴求、提供服務的記錄,服務時間、地點、參與企業及人數,企業對服務的意見反饋等)。
第八條 示范基地需同時具備以下服務功能中的4項以上,并達到一定的服務水準:
(一)信息服務。具有便于入駐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為入駐企業提供公共政策信息、研發、設計、制造、經營管理、營銷、融資、供應鏈等信息、協同服務,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
(二)創業輔導。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咨詢、開業指導、創業輔導、政策解讀與咨詢等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及援助、代理會計、專利申請、審計、評估等服務。年開展創業輔導活動3場次以上或提供個性化輔導服務5家以上。
(三)創新支持。具有知識產權轉化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進行研發項目、科研成果和資本等多方對接。年組織技術洽談會和技術對接會3次以上或年提供個性化技術服務企業5家以上。
(四)人員培訓。為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年培訓不少于5場次,年培訓150人次以上。
(五)市場營銷。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與合作等活動,每年1次以上;組織入駐企業與行業龍頭企業的產品對接、合作交流等活動,每年1次以上;或年提供個性化市場營銷服務企業5家以上。
(六)投融資服務。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等服務。組織融資對接會,每年2次以上,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或年提供個性化投融資服務企業3家以上;為資金周轉出現臨時困難的入駐企業提供租金緩交、專項輔導、租金轉股權等服務2家次以上。
(七)管理咨詢。為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等咨詢服務,年開展管理咨詢對接活動3場次以上或提供個性化咨詢服務3家以上。
(八)產業共性服務。為企業提供與基地產業布局相關的產業共性服務項目。年服務活動3次以上或年個性化服務企業5家次以上。
以上服務能力和次數的要求可以包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每場活動服務企業不少于10家。
第九條 申報示范基地應當在物業服務智慧化、項目管理數字化、創業服務平臺化、產業布局生態化等基地運營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創新,或在孵化效果、創新支持,或在利用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信息技術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優勢和示范性。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十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每年組織開展一次示范基地申報、公告工作,具體時間及要求以當年申報通知為準。
第十一條 基地可以直接向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提出申報,也可以經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推薦申報。申報時,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申請報告。
(二)申報單位的法人證書或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印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可免交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上一年度與本基地相關財務審計報告。
(四)基地專職人員社保清單以及主要服務人員學歷和相關資質材料。
(五)固定經營服務場所房產證、租賃合同復印件。
(六)基地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相關合作協議。
(七)上一年度所開展相關服務的材料,如通知、照片、總結等(按服務類型提供服務項目或活動清單并分類匯總)。
(八)開展相關服務的資格(資質、體系認證)、網站備案、許可證等材料(復印件)。
(九)獲得國家、省、市有關政府部門頒發榮譽及政府資助的證書、批復文件。
(十)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發布申報通知,對申報單位提交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申報單位的辦公場所、服務設施、服務項目等進行現場核查。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根據現場核查、專家評審結果,擇優確定示范基地名單。審議結果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中小企業服務局發文公布。
第四章 示范基地扶持與管理
第十四條 示范基地享有如下政策扶持:
(一)擇優推薦申報國家或廣東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示范基地認定。
(二)優先獲得市財政專項資金相關獎勵或補貼。
(三)優先承辦市中小企業服務局主辦的相關產業緊缺人才培訓計劃或成為產業緊缺人才培訓基地或企業幫扶基地。
(四)在園區拓展、服務基地建設、服務資源對接等方面獲得市中小企業服務局的重點支持。
第十五條 示范基地應當不斷完善創業基礎設施環境,增強創業服務能力,提高入駐企業創業成功率和創新轉化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響力,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示范基地應當切實加強對基地企業運行情況的監測、管理和服務,主動了解基地企業困難和需求,向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定期提交企業共性訴求情況,及時反映趨勢性、突發性、苗頭性問題,每年按要求提交相關數據報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對示范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復核一次,復核與年度申報同時進行。申請復核的示范基地需提交近三年工作總結以及第十一條要求的示范基地申報材料。市中小企業服務局組織復核,對復核通過的示范基地予以確認,對未參加復核及復核不合格的予以撤銷示范基地稱號。
第十七條 如存在以下情況之一,將取消示范基地稱號。被取消示范基地稱號的,三年內不得再申報。
(一)在申請認定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由于技術或管理原因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環境安全事故的,受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重大處分的。
(三)申報單位被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被依法注銷的。
(四)有效期內被中小微企業投訴累計達5次以上的。
(五)經主管部門檢查、抽查或評測不合格的。
對首次獲得示范基地稱號、三年有效期內發生上述情況被取消稱號的,如基地已獲得相關獎勵或補貼資金,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有權視情況全部或部分收回該獎勵或補貼資金。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申報單位、專業機構、中介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等在申請、評審、示范基地稱號有效期使用過程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或提供虛假信息等情形的,由主管部門按照市政府失信聯合懲戒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因申報單位虛假申報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收回專項資金。
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未執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申報單位、專業機構、中介組織及其相關人員在申報、評審、示范基地稱號使用過程中受到行政處罰的,由主管部門參照《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聯合懲戒制度,將其列入專項資金失信黑名單,并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示范基地評審工作指南及扶持獎勵辦法由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中小企業服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