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規范》政策解讀
為加強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管理,保障評獎工作科學、規范和高效開展,更好地發揮市長質量獎在推動全市高質量發展上的示范帶動作用,根據《深圳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結合近年來我市市長質量獎評獎實踐,市長質量獎評委會秘書處對2018年1月23日發布的《深圳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規范》(深市質規〔2018〕1號,以下簡稱《評審管理規范》)進行了修訂,自2019年11月6日起施行。
一、本次修訂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2004年,深圳在全國首創“市長質量獎”。截至2018年底,累計評選出78家次獲獎單位,參與申獎單位累計超過4000家。獲獎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年均增長率超過13%,利潤年均增長率超過26%,納稅年均增長率近34%,遠高于行業平均水平,為促進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發揮了示范引領的作用。市長質量獎已經成為深圳的一張名片,也是深圳質量建設的重要抓手,為加快深圳質量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
為貫徹落實《深圳經濟特區質量條例》,打造高質量發展新優勢,2019年5月21日,市政府印發新的《深圳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深府規〔2019〕5號),將評審范圍從側重于經濟領域擴展到經濟、文化、社會、生態、管理和服務六大領域,擴大了評獎面,增加了授獎數量,改進了評審環節。
為配合《管理辦法》的修訂,進一步加強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管理,規范深圳市市長質量獎評定委員會的組織運作,保證市長質量獎相關工作規范高效開展,根據《深圳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秘書處對《評審管理規范》進一步修訂,有利于提高評審質量和效率,更好地實現市長質量獎的標桿引領效果。
二、《評審管理規范》本次修訂主要修改了哪些內容?
答:本次《評審管理規范》修訂,主要是為了適應《管理辦法》的調整,對新增的“非經濟領域”的5類獎項評審規則加以明確、細化,增設社會評價專章;同時強化評審人員的選任和監督管理,細化不予授獎的情形。
修訂后《評審管理規范》包括總則、評審人員、組織發動、申報受理、資格審查、材料評審、集中答辯、現場核查、社會評價、監督管理和附則,共十一個章節共58條。其中,總則部分明確了《評審管理規范》的編制目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主要評審程序等內容,第二章評審人員規定了評審人員的管理,包括人員準入、選用和推出機制。第三章至第十章,按照評審的各個環節,即申報受理、資格審查、材料評審、集中答辯、現場核查、社會評價,對各環節的操作要求、操作規則都予以明確。最后附則部分對《評審管理規范》的時效性、特定專業術語解釋和后續監督管理進行了規定。主要修訂變化:
一是明確合理覆蓋、兼顧均衡的原則。適應《管理辦法》擴容增項的調整,提出獎項評定堅持差額選拔、優中選優。經濟類獎項評選實行評分優先兼顧行業代表性的原則,非經濟領域文化、社會、生態、管理和服務類獎項評選實行評分優先并兼顧均衡的原則,并合理覆蓋組織和項目。
二是優化獎項的組織評審方式。在評審過程中全面采取“專業評審+行業評審”的評審團制,聘請行業領軍專家擔任集中答辯環節評審團召集人,提高行業話語權;同時針對文化、社會、生態、管理和服務類入圍單位、項目,引入社會公眾評價,提高獎項的社會公信力和公眾認可度。
三是進一步完善評價方法。評分采取“個人獨立評分、背靠背打分”方式,計分采取“截尾均值法”,減少極端分數對結果的影響,評審結論由評審組組長牽頭會同組員撰寫,各類別獎項分別按照比例進入下一環節;同時在現場核查和社會評價環節,適用“綜合調分”策略,既保障了評審質量,又提高了評審效率。
四是強化了評審人員和機構管理。《評審管理規范》對評審人員章節進行了強化,明確了評審人員由評審員和行業專家構成,分別對評審員和行業專家的基本條件、分級管理的基本條件進行了說明,明確了秘書處對評審機構的管理監督。
此外,為方便企業申報,《評審管理規范》明確指出申報組織在線提交電子材料,方便了申報工作;并對評審工作部分時限提出了具體要求,提高評審工作效率。
此外,根據規范性文件要求,以及《管理辦法》相關文字表述變化,保持與《管理辦法》表述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