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政策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預算法》精神,全面落實市委市政府對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改革有關要求,強化專項資金監管力度,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市財政委以市政府名義草擬了《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管理辦法》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決定》,并重新頒布修訂后的預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新的《預算法》要求進一步完善政府預算體系,健全透明預算制度,改進預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堅持厲行節約,硬化預算支出約束,強化法律責任等,深化預算制度改革、建立現代財政制度。
2016年8月,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了《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試行辦法》,明確提出了“原則上一個部門只設立一個專項”“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不得設立專項資金”“不得每辦理一項工作或開展一項事業都設立一項專項資金”等專項資金設立的新要求。
2017年12月,市政府六屆一百零五次常務會議要求進一步深化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市場化改革探索,細化管理措施,明細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專項資金管理信息公開,對專線資金管理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
二、《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有四十四條,包括九個章節:第一章是總則,主要是《管理辦法》設立依據,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界定以及專項資金采用目錄清單制。第二章是管理原則,主要從專項資金設立、投入方式、項目審核、預算編報、國有資產管理、績效管理等專項資金改革方面提出了基本原則。第三章是相關部門(個人)職責,對財政部門、資金主管部門、審計部門以及申報主體的職責進行了細化,明確了職責范圍。第四章是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明確提出了專項資金設立的條件和程序,對專項資金的續期、清理、退出等方面進行了細化。第五章是專項資金預算編制,要求專項資金預算全面納入部門預算,細化了預算編報的流程。第六章是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對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受理、評審、公示、下達、撥付和信息公開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第七章是績效管理,專項資金要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第八章是監督檢查,明確了財政部門、資金主管部門以及申報主體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方式,建立專項資金申報使用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第九章是附則,國務院和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深圳各區級財政專項資金可參照本辦法管理。
三、《管理辦法》修訂的主要亮點
一是強化落實資金主管部門預算執行主體責任。《預算法》第十三條規定:“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過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第五十三條規定:“各部門、各單位是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主體,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并對執行結果負責”。《管理辦法》修訂新增了第二章管理原則,規定專項資金在設立調整、分類管理、審核評價、預算編報、資產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原則;在第三章進一步明確專項資金管理中各有關方的職責,包括市財政部門、資金主管部門、市審計部門、申報人、受托機構等;在第五章中明確了專項資金預算編制要求;在第六章進一步規范了專項資金項目管理。
二是強化資金統籌使用動態調整。隨著新的《預算法》實施、預算管理改革向縱深推進,傳統的專項資金管理強調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國家要求加大財政資金統籌力度,集中財力用于亟需資金支持的重點領域和項目。《管理辦法》修訂強化了預算執行過程中的動態統籌,在第五章第二十四條提出了專項資金動態統籌調整機制。
三是建立完善資金績效為導向的管理制度。《管理辦法》進一步強化專項資金的“績效導向”。從專項資金的全生命周期、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專項資金項目管理三個維度明確績效管理的要求,力爭建成績效管理的閉環。在第二章“管理原則”規定專項資金應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在第三章“相關部門(個人)職責”明確了財政部門、資金主管部門、其他部門在績效管理方面的職責;在第四章“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規定專項資金存續期限屆滿前應當進行績效評價并以此作為調整依據之一;在第五章“專項資金預算編制”提出了資金績效評價結果的運用;在第六章“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將績效管理工作要求融入專項資金項目申報、信息公開和項目驗收等項目管理各環節;在第七章“績效管理”規定了專項資金從事前明確績效目標、事中加強跟蹤監控、事后開展績效評價及其結果運用的全過程績效管理制度。
四是規定“積極推進一個部門一個專項資金”。學習借鑒《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試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明確了本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明確了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制;在第二章“管理原則”提出了積極推進“一個部門一個專項資金”;在第五章第二十條具體規定了目錄清單的管理要求。同時,充分結合我市工作實際情況,按照積極穩妥、有序推進的原則,嚴格控制新設專項資金。通過“清單制”和“一個部門一個專項資金”方式,力爭解決我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小而散”、“多頭管理”的問題。
五是要求早編、細編、實編專項資金預算。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在2018年及以后年度的預算編制和執行過程中,專項資金的項目要在年初做到可執行,切實提高專項資金支出進度。為落實上述要求,《管理辦法》修訂規定應當按照預算管理要求,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工作。徹底將“錢等項目”轉換為“項目和錢同步”,大幅提高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效率。
六是規范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制度。《管理辦法》修訂增加了第六章“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結合我市專項資金實際情況,對資金主管部門在項目申報、審核、立項、支出、信息公開和使用和驗收等過程進行了全面規范。針對“申報指南知曉度不高”的問題,對資金主管部門發布申報通知或指南的渠道和內容作出了規定;針對“專家評審或專業審核水平不高”的問題,對部門審核制度作出了規范;針對“資金分配環節不規范”的問題,明確了資金管理的內控制度建設、專業機構管理和集體研究決策的要求;針對“公開信息不足、缺乏通報反饋機制”的問題,為預防專項資金立項和使用過程的腐敗問題,強化了信息公開工作,詳盡列入了如下需要信息公開的事項:管理辦法、申報指南(包括申報條件、扶持范圍、扶持對象、審批單位、經辦部門、經辦人員、查詢電話)、專項資金分配結果(包括資金名稱和類別、申報單位名稱、扶持金額、項目簡介、不通過項目名稱及原因)、和處理投訴情況等。
七是建立失信聯合懲戒制度,解決申報人、專業機構、中介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失信行為懲戒問題。按照十九大報告中“約束有力”的指示精神,《管理辦法》強化了責任追究環節,對專項資金使用各個環節的人員責任進行細化規定,全方位推進監督檢查。在第八章“監督檢查”中規定了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強化了申報單位、專業機構、中介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等各方責任;并建立了失信聯合懲戒制度,按照不同的失信行為分別列入專項資金失信黑名單和失信風險提示名單,對失信行為進行分類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