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民政廳關于社會組織年度工作報告的實施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經省司法廳審查同意,我廳出臺《廣東省社會組織年度工作報告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規范性文件,并報省政府辦公廳,在《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上發布。根據省政府法制辦《印發<關于規范性文件認定的指導意見(試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粵府法〔2016〕75號)有關要求,就文件制定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精神,率先“探索建立社會組織年度報告制度”,建立新型的社會組織監管體系,改革創新社會組織管理制度,轉變監管方式方法,有效實施事中事后監管,結合政策法規要求和民政部門的工作職責,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和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在全國率先探索以年報制度改革創新為切入點,構建廣東特色的“1+5+9”(1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5是制定社會組織年度報告、信息公開、第三方機構評價、重大事項管理、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等五項管理辦法;9是建立九個監管機制)監管模式,促進社會組織監管方式方法轉變和社會組織信用管理體系建設。
二、主要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一)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三)民政部《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四)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
三、《辦法》特點和創新點
《辦法》參考《慈善法》對慈善組織年度報告的要求,已被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履行年報義務;以習總書記視察廣東重要講話精神為指針,依據中央政策,推進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把年度檢查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總結廣州、深圳市社會組織年度報告改革的工作經驗,推進年度檢查制度轉變為年度報告制度。《辦法》創新點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由單一行政化管理向行政管理與社會化專業化監督評價并行轉變,深化放管服,減輕社會組織負擔,激發社會組織活力。《辦法》增加了第三方機構專業化監測評價、年報公開、社會監督和行政檢查、抽查審計、規范培訓、責令整改、依法查處等手段,豐富了監督管理工具。《辦法》取消登記管理機關出具審查結論,簡化辦事流程,方便社會組織辦事,增加社會組織對自身行為的法律責任,改為年度報告全部實現一網報送、公開和存檔,不需要加蓋年度結論印戳,社會組織實行依法自治。
(二)由行政評定向社會組織信用管理轉變,加強社會監督,推進社會組織誠信自律建設,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辦法》明確加強社會組織自律誠信建設,由社會組織對年度工作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效性負責,并向社會作出信用承諾。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履行年度工作報告的法定責任,對組織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負責。同時,配套建立行之有效信用管理和信用評價措施,形成科學管理機制,推進社會組織信用體系建設。
(三)由行政封閉式監管向開放式監管轉變,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服務與監管效率,保障社會組織合法權益。《辦法》明確由第三方機構為社會組織提供年度工作報告的填報咨詢和指導服務;第三方機構對社會組織年度工作報告出具監測評價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形成社會組織年度工作分析報告,同時報送業務主管單位,減少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行政風險,加強登記管理機關與業務主管、行業部門的聯合監管,強化事中事后服務與管理并重,并采取針對性培訓服務,以問題為導向整改指導,隨機抽查方式、抽查審計等方式,對社會組織日常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四、《辦法》主要事項說明
(一)《辦法》明確社會組織年度工作報告包括年度報告義務人信息、填報公開信息、監督管理信息和其他信息。社會組織年度工作報告明確社會組織應當對年度工作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效性負責,并向社會作出信用承諾。
(二)《辦法》明確是對以社會組織為主體的年度工作報告實施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對社會組織年度工作報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慈善組織年度工作報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三)《辦法》有效期暫設為2年,是因為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三個條例合并為《社會組織管理條例》,已經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為此本《辦法》有效期暫設定為2年。
轉載來源:廣東省民政廳網站
轉載時間:2019-07-05
轉載鏈接:http://smzt.gd.gov.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253576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