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科技項目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科技項目的評審管理工作,提高科技項目管理質量和水平,實現科技項目評審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根據《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深科技創新規〔2019〕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科技項目評審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科技項目評審管理辦法》
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
2019年7月26日
附件:
深圳市科技項目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深圳市科技項目評審管理工作,提高科技項目評審的科學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實現評審工作規范化和制度化,根據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的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科技項目評審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項目評審,是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或者委托評審組織機構組織科技、經濟、管理等領域的專家擔任評審專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對本市科技項目進行的評判和審核的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組織機構,是指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承辦科技項目評審工作的組織機構。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科技項目評審活動中,有權提出評審意見的專業人員。
第五條 科技項目評審應當堅持科學規范、客觀公正、廉潔高效的原則,并且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評審
第六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科技項目評審組織工作,發布年度項目指南,建立健全符合實際的評審制度和機制。
在發布年度項目指南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結合當年項目申報數量、科技計劃安排等實際情況,秉承公平、專業、合理、擇優、回避的原則,可以自行組織開展評審,或者委托市內外具有科技評審組織能力的專業服務機構擔任評審組織機構承辦科技項目評審組織工作。
委托專業服務機構開展組織評審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全國范圍內對符合條件和具有相關資質的專業服務機構進行考察、調研等環節,并通過遴選方式予以確定委托關系。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評審組織機構簽訂委托評審合同。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自行開展組織評審的,應當組建相應評審組織,按照本辦法規定方式、程序組織評審和開展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評審組織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科研管理類事業單位或者依法設立的科技服務機構;
(二)擁有健全的管理、行政、監督和財務等部門;
(三)具有完善的評審管理、經費管理、質量管理、風險控制、信用管理、保密及檔案管理等制度,建立內部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工作機制;
(四)具有滿足評審服務要求的結構合理、穩定且素質較高的專業化管理隊伍;
(五)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較完備的辦公系統,能夠依據有關管理規定和技術要求,開展專家評審工作,并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專業化、規范化培訓;
(六)社會信譽良好,運作規范,無違紀違法等不良紀錄;
具有承辦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科技項目評審工作相關經驗的專業機構,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優先委托。
第八條 評審組織機構應當在開展評審工作前制定評審工作方案,并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實施。
評審工作方案應當明確評審的時間、地點、內容、程序、方式、評審專家構成等內容。
第九條 市科技主管行政部門、評審組織機構應當在評審過程中對涉及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評審專家名單抽取和保密管理,進一步推進專家抽取和使用崗位分離。
第三章 評審方式和程序
第十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科技項目的立項必要性、目標任務的可行性、技術的先進性及創新性、管理與機制的保障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等方面制定相應的評審標準,編制專家評審表。
第十一條 評審組織機構應當根據評審工作方案組織專家對已受理且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 評審組織機構應當按照不同立項方式,采取相應的評審程序和方法,同一輪次實行同一種評審方法,避免評審結果出現歧義。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探索建立對重大原創性、顛覆性、交叉學科等創新項目的非常規評審機制。
重大科技計劃項目的評審,應當按照《深圳市重大科技計劃項目評審辦法(試行)》(深府規〔2018〕10號)執行。
第十三條 科技項目專家評審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采取材料評審的,評審專家在評審組織機構規定的評審時間,登錄評審業務系統,依照科技項目評審工作程序,在線審閱項目申報材料,客觀公正地獨立評分,并撰寫評審意見;
(二)采取答辯評審的,科技項目的申報團隊成員在指定時間、地點,現場介紹項目情況,并回答評審專家的提問。評審專家根據現場答辯情況,對項目的創新性、研究的可行性、團隊的實施能力、項目實施的保障環境等給予科學、客觀、公正的評分,并撰寫評審意見。
第十四條 評審工作主要按照下列程序開展:
(一)評審組織機構根據參評項目的類別、數量和專業領域等情況合理確定專家的評審項目數、總時長等工作量;
(二)評審組織機構在專家庫中抽取或者選取評審專家,并匹配評審項目,合理確定項目匯報和答辯時間;
(三)重大科技項目評審前及時組織專家審閱申報材料,確保專家充分了解申報項目情況;
(四)評審組織機構宣講評審政策、強調評審紀律及相關注意事項,解答專家提問,并在現場監督;
(五)評審專家在評審業務系統中對項目定量打分、定性評價,并填寫專家評審表;
(六)評審組織機構匯總核對專家評審表并封存;
(七)開展重大科技項目評審的,原則上應當在評審前公布評審專家名單;開展其他項目評審的,應當在評審結束前對評審專家名單嚴格保密,有條件的應當在評審結束后向社會公布;
(八)執行評審結果反饋、立項公示、異議處理等措施,實現評審過程的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
第十五條 評審組織機構應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如有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專家遴選和管理
第十六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評審專家庫,并對專家庫進行動態更新和維護。入庫專家根據《學科分類與代碼》(GB/T 13745-2009)的分類標準填報個人學科領域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遴選應當遵循科學性、公正性、專業性、組成合理性以及回避的原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評審專家應當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在其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或者選取;
(二)評審專家所從事工作領域與評審項目領域應當具有一致性,且在本領域內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
(三)評審學科交叉研究的項目,評審專家應當包括所涉及各學科專業領域;
(四)一個專家組內,同一單位的評審專家原則上只能有一名。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組由若干名評審專家組成,一般總數為單數,專家數量按照項目具體情況而定。評審專家組根據需要可以設立組長一名,由評審組織機構指定或者在專家組內部協商產生。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組結構應當充分考慮專家的代表性和互補性,視評審項目類別可適當增加管理、投資或者財務類專家。
第二十條 評審專家應當根據相關回避規定,主動提出回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要求評審專家回避的,其應當回避。
第二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在有充足理由的情況下,可在政府主動布局的重點技術攻關或者孔雀團隊等重大項目答辯評審前書面提出回避評審專家。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應當嚴格依照項目評審工作有關規定和程序,遵循實事求是、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對項目做出評價或者提出意見。
評審專家在項目評審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操守:
(一)不得利用評審專家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與評審對象及相關人員串通,為有利益關系者獲得項目立項提供便利;
(二)不得壓制不同學術觀點和其他專家意見;
(三)不得為得出主觀期望的結論,投機取巧、斷章取義、片面做出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評價;
(四)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許可使用被評審對象的商業秘密;
(五)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評審對象以及相關人員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不得接受評審對象的宴請;
(六)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復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擴散評審資料,泄露保密信息;
(七)嚴格按照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項目評審工作。
第二十三條 評審專家應當強化學術自律,學術共同體應當加強學術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評審專家履行評審職責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實行動態信用管理。
第五章 工作人員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項目評審的相關規則、程序,依法履行對項目評審的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職能,忠于職守、廉潔自律。
第二十六條 評審組織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項目評審有關規則、程序,在受委托的范圍內開展項目評審活動,并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評審組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專家庫資料保密,不得泄露專家庫的專家信息。
第二十八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評審組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專家評審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不得直接從事、參與或干預項目評審活動,不得向評審專家、受委托組織單位施加傾向性影響;
(二)不得利用組織項目評審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聘請不具備規定條件的評審專家參加項目評審活動;
(四)不得聘請以往評審工作中有不良記錄的評審專家;
(五)不得違反保密規定,擅自泄露評審資料、評審專家名單、評審專家意見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評審情況;
(六)不得隱瞞、歪曲、篡改或者不如實反映評審專家提出的明確意見;
(七)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辦法處理與評審工作相關的質詢、異議和舉報;
(八)不得串通某一項目申請者以排斥其他項目申請者;
(九)不得領取專家評審費、勞務費;
(十)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評審對象以及相關人員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
(十一)不得接受評審對象的宴請;
(十二)不得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
第六章 評審現場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評審組織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評審專家的評審提供時間、工作場地、條件、經費等相關保障措施。
第三十條 專家評審具體工作由評審組織機構工作人員安排,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評審現場活動進行監督。除評審組織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答辯人員、監管部門人員及其指派人員以外,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入評審現場。
第三十一條 答辯方應當按時到達答辯現場。對于遲到的,評審組織機構有權取消答辯方答辯資格。
進入答辯現場的答辯方人數一般不超過5名。項目負責人應當親自答辯。如有特殊情況,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委托申請,經評審組織機構同意,可以由項目申報團隊的其他主要成員答辯。
不在項目申報團隊名單內的人員不得參與答辯。
第三十二條 項目申請人(單位)在項目評審過程中,有義務接受并積極配合相關評審工作,按要求提供與項目有關的資料和信息(涉密資料和信息除外),并確保所提供資料和信息真實、合法、完整、有效。
第三十三條 項目答辯人員對評審專家的詢問應當如實做出回答,并不得發表與評審專家提問無關的其他任何言論,不得干預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不得發表傾向性或者歧視性的言論。
第三十四條 評審現場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組織機構應當及時在專家庫中隨機補抽:
(一)發現評審專家身份不符或者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評審專家因故不能按時參加評審的。
第三十五條 評審組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評審現場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認真核驗進入評審現場人員的身份;
(二)正式開始評審前,應當宣布評審工作紀律、評審程序和評審要求;
(三)不得修改項目指南確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
(四)做好評審現場的記錄工作,保證評審工作的合法、有序開展;
(五)對評審現場不規范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對不服從管理的評審專家、項目答辯人員,可以將其請出評審現場,并視情況建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中止該項目的評審工作;
(六)不得干預或者影響正常評審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性、引導性意見;
(七)不得擅離職守,不得提出不合理的時間限制要求;
(八)對評審專家在履職過程中的表現進行綜合評價,并記錄信用檔案。
第三十六條 評審專家在評審現場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主動出示評審專家的身份證件,自覺接受工作人員的核驗和監督;
(二)按時參加評審,不遲到、不早退;
(三)進入評審現場前,按工作人員要求交存所有通訊工具;
(四)評審過程中,未經同意,不得擅離職守和影響評審程序正常進行;
(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透漏評審過程和結果,不得復制或者帶走任何評審資料。
第三十七條 評審專家存在下列不遵守評審工作規定情形的,評審組織機構工作人員應當立即制止;制止無效的,可以取消相關評審專家的本次評審資格,同時做好評審專家的不良信用記錄:
(一)在評審現場喧嘩、隨意走動,擅自離開評審現場的;
(二)不按照規定時間完成現場評審工作的;
(三)將評審材料帶離評審現場,或者在評審過程中復制或者評審結束后復制帶走與評審內容有關資料的;
(四)不認真履行評審職責,或者出現多次明顯評審錯誤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具評審意見,或者拒絕在專家評審表上簽字的。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會同相關部門具體負責對科技項目評審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評審組織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根據嚴重程度,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評審活動的重大情況隱匿不報,嚴重失職的;
(二)與評審活動的承擔者、申請者、推薦者或者評審專家串通,編造虛假報告的;
(三) 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
(四) 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五) 其他妨礙項目評審活動正常進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條 評審組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組織項目評審活動中不嚴格執行評審組織工作要求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視情況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終止評審委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終止其評審專家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評審工作的;
(二)經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的;
(三)泄露相關商業秘密、技術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情況,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非法轉讓利用他人成果和有關資料的;
(四)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關單位或人員的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宴請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方式提出的傾向性或者排斥性要求的;
(六)因評審工作失職或者受到有效投訴的;
(七)隱瞞個人情況,不主動執行回避制度的;
(八)在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審程序正常進行的;
(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二條 項目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視情況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取消項目立項資格、終止項目合同,追回已撥經費、直至取消相關人員承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科技項目的資格;涉嫌違紀的,移交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弄虛作假,騙取項目立項的;
(二)相互串通或者與評審組織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串通,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有關項目的評審信息的;
(三)向評審組織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饋贈或者許諾饋贈錢物或給予其他好處的;
(四)編造謊言,捏造事實詆毀、侮辱、陷害評審組織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和其他項目申請者的;
(五)其他妨礙項目評審活動正常進行的。
第四十三條 在項目評審活動中,出現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情況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視情況決定重新組織評審。
第四十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有關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推進建立市科技計劃項目信息反饋制度,將評審意見和審批結果反饋給申請人。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