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龍華區加快發展總部經濟實施辦法》的通知
關鍵詞: 總部經濟
深圳市龍華區加快發展總部經濟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龍華區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持續深化數字經濟引領作用,著力構建“1+2+3”現代制造業戰略體系,根據《深圳市推動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深發改規〔2023〕12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總部企業是指經規定程序認定,符合市、區產業發展導向,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和統計關系均在龍華區,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研究開發、集中銷售、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的獨立法人企業、合伙企業,以及銀行分支機構和專營機構。
第三條 龍華區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龍華區總部企業認定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區政府負責全區總部經濟發展的領導機構。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負責指導、管理、監督全區總部經濟發展工作,協調處理總部經濟發展重大問題,負責全區總部企業資格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發展改革局,具體負責區總部企業認定、資金支持等日常工作。
第四條 區財政預算每年安排適度的總部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區發展改革局每年按程序組織區總部企業扶持資金審核發放工作。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五條 區總部企業按照專業型總部、綜合型總部和其他類總部進行分類認定。
本辦法實施后,區總部企業控股50%以上子公司不得單獨申請認定。
第六條 專業型總部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先進制造業總部。上一年度納入本區核算的產值規模不低于10億元且形成區地方財力不低于1200萬元。
(二)批發和零售業總部。批發業企業上一年度納入本區核算的銷售額不低于25億元且形成區地方財力不低于1000萬元;零售業企業上一年度納入本區核算的銷售額不低于15億元且形成區地方財力不低于800萬元。
(三)金融業總部。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機構或商業銀行專營機構,上一年度納入本區核算的營業收入不低于8億元且形成區地方財力不低于3000萬元;銀行的一級(或市級)分行,上一年度末本外幣存貸款余額合計不低于300億元且形成區地方財力不低于700萬元;其他金融業企業,上一年度納入本區核算的營業收入不低于5億元且形成區地方財力不低于1800萬元。
四)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總部。上一年度納入本區核算的營業收入不低于5億元且形成區地方財力不低于600萬元。
(五)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總部。上一年度納入本區核算的營業收入不低于7億元且形成區地方財力不低于800萬元。
(六)房地產和建筑業總部。房地產業企業上一年度納入本區核算的營業收入不低于10億元且形成區地方財力不低于3000萬元。建筑業企業上一年度納入本區核算的總產值不低于20億元且形成區地方財力不低于1500萬元。
(七)其他行業總部。律師事務所上一年度納入本區核算的營業收入不低于1億元,其他行業企業上一年度納入本區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營業額)不低于8億元且形成區地方財力不低于1000萬元。
第七條 綜合型總部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入選《財富》雜志最新公布的世界500強企業榜單,或入選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最新公布的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中國制造業企業500強,或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最新公布的中國民營企業500強榜單的企業,上一年度形成區地方財力不低于1000萬元。
(二)入選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最新公布的綜合評價百強資產評估機構榜單的企業。
(三)入選權威第三方獨立機構最新公布的“獨角獸”名單的企業,且上一年度形成區地方財力不低于1000萬元。
(四)在境內外上市的公司總部,上一年度平均市值不低于50億元且形成區地方財力不低于1000萬元。
(五)經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的市級總部企業。
第八條 對于區行業主管部門推薦、對本區重點產業發展具有重大支撐作用、填補空白、完善產業鏈作用或者核心技術處于國內外先進地位的企業,經領導小組審定通過的,可認定為區其他類總部企業。每個行業主管部門每年最多推薦1家。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九條 本辦法實施后新注冊、遷入企業,引進后五個年度內首次認定為區總部企業的,自認定當年起連續三年給予支持,第一年給予400萬元獎勵,第二年、第三年通過區總部企業年度復核的,各給予300萬元獎勵,三年累計獎勵最高1000萬元。
第十條 本辦法實施后,龍華區存量企業首次認定為區總部企業的,認定當年給予300萬元獎勵,認定次年通過區總部企業年度復核的,給予200萬元獎勵,兩年累計獎勵最高500萬元。本條與第九條規定的支持措施不得同時享受。
第十一條 連續2年符合總部企業復核標準,且連續2年在本區形成綜合經濟貢獻的總部企業可以申請該獎勵,按照對本區綜合經濟貢獻增量部分的1%給予最高1000萬元經濟貢獻支持。經濟貢獻獎勵根據我區每年財力水平實行總額控制,如通過審核的獎勵金額超過預算,則按比例調整發放。
第十二條 對認定的區總部企業頒發“深圳市龍華區總部企業”證書,由區領導掛點,納入區重點企業綠色通道服務范圍。
第十三條 對符合條件的區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區教育部門對其子女入學需求,按有關規定在優質學位方面予以重點保障;區衛生健康部門在區屬公立醫院設立就醫、體檢專用綠色通道;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部門在指定公共體育設施、公益類文體培訓及演出等方面按有關規定提供便利服務。
對符合條件的區總部企業人才,區人才工作局按有關規定提供高鐵便捷乘車服務等商務出行便利支持;區住房建設部門按有關規定重點保障保障性住房需求。
第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按照《深圳市總部項目遴選及用地供應管理辦法》及《龍華區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項目遴選辦法》等相關政策,申請總部用地支持。
第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區總部企業按照《龍華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創新型產業用房支持。
第十六條 鼓勵區總部企業舉辦影響力強、帶動效應顯著的行業峰會、專業論壇、大型展會和新品公布會,區政府部門按相關規定給予場地租賃、媒體宣傳、業務指導等支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區發展改革局負責組織實施總部企業年度復核和動態調整,年度復核標準按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執行,其中其他類總部企業由原推薦行業主管部門對其基本情況、產業支撐作用、產業地位等方面提出復核初審意見,反饋至區發展改革局。
經復核,一年不符合條件的企業,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街道進行談話,不再享受當年區總部企業資金扶持措施。連續兩年不符合條件的,列入區總部企業重點觀察名單,暫停享受區總部企業資金扶持措施,若第三年企業重新符合復核標準的,調整出區總部企業重點觀察名單,按本辦法規定享受扶持措施。連續三年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總部企業資格,不再享受區總部企業扶持措施。
企業自愿放棄區總部企業資格或因解散、清算、關閉、注銷、吊銷、停業等事項無法經營的,由區發展改革局提請領導小組審定后取消其區總部企業資格,不再享受區總部企業扶持措施。
區總部企業受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導致年度復核不符合條件的,由區發展改革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核實形成復核意見并報領導小組審定。企業自愿放棄或不配合區總部企業年度復核的,視同年度復核不合格。
第十八條 區總部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權轉讓、遷出等重大事項的,區發展改革局對其可享受的獎補政策進行重新評估后,報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九條 區財政部門負責提供區地方財力稅收分成比例計算公式。
區稅務部門負責對申報企業形成區地方財力進行審核。
區統計部門負責對申報企業提供的統計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區發改、教育、工信、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住建、水務、文體、衛健、應急、統計、城管、城更、公安、規自、市監、生態環境、交通、稅務、社保、消防等部門及各街道負責對申報企業的違法違規情況進行核查。
區級產業資金主管部門負責核實申報企業有無列入專項資金受限名單、已享受同類型資金支持政策的情況。
市監部門負責跟蹤監測總部企業重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權轉讓、遷出等重大事項,并及時將相關信息與區發展改革局共享。
第二十條 區總部企業認定流程包括公布通知、組織申報、初審、征求意見、審議、公示、審定、結果公告、授證等環節。區總部企業認定按照集中分批的原則,區發展改革局全年受理申報,分批認定。
區總部企業資金扶持流程包括公布通知、組織申報、初審、征求意見、審議、公示、審定、下達資助計劃、辦理資金撥付、結果公告等環節。
區總部企業目錄庫動態調整流程包括公布通知、初審、征求意見、審議、公示、審定、結果公告等環節。
區總部企業相關工作流程具體以區發展改革局后續制定的操作指引為準。
第二十一條 總部企業認定和扶持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依法依規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以及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情形的,取消區總部企業資格,停止享受相關獎勵政策。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龍華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區總部企業產值規模(營業收入、銷售額、營業額)、綜合經濟貢獻、形成區地方財力按照申報企業獨立法人(含分支機構)及其控股50%以上在龍華區注冊并經營的一級、二級子公司作為統計核算口徑,除股權變更、新增設立、注銷登記等情形外,納入統計核算口徑的機構范圍不得變更。專業型總部類型以上年度形成區地方財力占比最高的行業類別為準,行業類別劃分參考國家發布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
本辦法所稱形成區地方財力是指申報企業在本區繳納的稅款入庫期內,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計入區級地方分成部分。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稅額調庫納入增值稅計算,留抵退稅額中計入地方分成部分不予扣除。
本辦法所稱綜合經濟貢獻統計核算以企業在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金融業企業在深圳市統計數據網上直報系統)上報的相應年份統計年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作為數據來源。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中“不低于”“最高”“最多”“不超過”“以上”等表述均包括本數。
第二十五條 為做好新舊政策銜接工作,2023年暫緩調整區總部企業名錄,僅對在庫區總部企業生產經營情況進行評估。自2024年起,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在庫區總部企業進行復核,動態管理區總部企業扶持資金發放(本辦法實施前以承諾制認定的區總部企業,承諾期屆滿前,按照承諾數據或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進行復核,承諾期屆滿后,按照本辦法進行復核)。
本辦法實施前以承諾制認定的區總部企業,未享受相關落戶獎勵政策的,在企業兌現承諾后或承諾期滿足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享受獎勵。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龍華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渡钲谑旋埲A區加快發展總部經濟實施辦法》(深龍華府規〔2021〕7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