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深圳市臨時用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深規劃資源規〔2019〕6號
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臨時用地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19年7月16日
深圳市臨時用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臨時用地管理,明確審批流程和監管職責,提高服務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土地復墾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使用臨時用地應遵循節約集約、保護耕地、依法申請、合理使用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用地是指因工程項目建設施工、地質勘查、搶險救災以及政府組織實施的急需公共服務設施等需要,按臨時用地合同約定使用的國有土地。
臨時使用未完善征(轉)地補償手續用地的,由用地申請單位與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協商一致,自行理清相關經濟利益關系,并經轄區街道辦事處書面確認后,方可進行臨時用地審批。
第四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政策統籌、指導和監管各區臨時用地審批等工作,并建立臨時用地審批監管系統。
各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負責臨時用地審批、核發批復,并監督檢查轄區內臨時用地的管理工作。
臨時用地管理部門負責開展轄區內臨時用地申請受理、審查報批、日常監管、臺賬建設和用地收回等工作,并負責向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各區其他職能部門依各自職責,配合開展臨時用地審批、監督和管理,負責出具臨時用地審查意見等工作。
第二章 申請
第五條 臨時用地范圍包括:
(一)工程項目建設施工臨時用地,包括工程建設施工中設置的臨時辦公用房、預制場、拌合站、鋼筋加工場、材料堆場、施工便道和其他臨時工棚用地;工程建設施工過程中臨時性的取土、取石、棄土、棄渣用地;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臨時使用的土地;
(二)地質勘查臨時用地,包括廠址、壩址選址等需要對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勘測;探礦、采礦需要對礦藏情況進行勘查所需臨時使用的土地;
(三)搶險救災臨時用地,包括受災地區交通、水利、電力、通訊、供水等搶險救災設施和應急安置、醫療衛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急需公共服務設施,包括交通場站、環境衛生、電力、燃氣、氣象、通訊、水利、教育、醫療、文化、體育、公安等設施所需臨時使用的土地。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臨時使用的土地。
第六條 申請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時用地申請報告,應說明申請理由、申請用地面積與建筑面積、使用期限等;
(二)擬申請臨時用地范圍圖(附坐標);
(三)擬申請臨時用地平面布局圖(明確功能分區、擬建層數、面積等);
(四)建設項目申請使用臨時用地的,須提供項目證明文件;
(五)申請地質勘查臨時用地的,應提供相關主管部門認定需要開展地質勘查的相關文件;
(六)擬申請臨時用地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林業用地、城市公園、郊野公園、水庫、水源保護區、河道及海堤等管理范圍內的土地,應依法依規取得相關行政許可或征得相關主管部門書面同意文件;
(七)對于可能對周邊環境產生較大影響的項目,應依規定取得環評等相關手續或征得相關主管部門書面同意文件;
(八)臨時使用農用地的,應一并提交土地復墾方案;
(九)申請未完善征(轉)地補償手續用地用作臨時用地的,應在報區政府審批前提供轄區街道辦事處的書面確認文件;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三章 審批
第七條 各區臨時用地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臨時用地的審核工作,對申請要件齊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審核通過并報區政府審批;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審核通過。
第八條 臨時用地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設規劃,不影響各層次規劃以及城市建設與土地利用年度實施計劃的實施;
(二)臨時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土地,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經復墾能恢復原種植條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請臨時用地并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經批準可臨時占用;
(三)嚴格控制臨時用地占用耕地、林地、園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質土地的,不占用好地;預制場、拌合場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壞的臨時用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
(四)屬于地質災害易發地區或地質災害(隱患)威脅范圍的用地,應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做好相關防護措施;
(五)涉及其他用地管理規范的,按相關管理規范實施。
第九條 區政府審批同意臨時用地后,應向臨時用地管理部門核發批復。
搶險救災急需臨時使用土地的,可先行使用土地,使用單位應及時向轄區臨時用地管理部門備案,災后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管理單位,不再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
搶險救災臨時占用林地的,災后應當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并交還原林地使用者,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條臨時用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各區政府核發批復時,應同步抄送轄區稅務部門。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的,由臨時用地單位辦理完稅手續。
第十一條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第十二條 臨時用地使用費按我市地價測算有關規定計收。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作為臨時用地使用主體的項目,以及其他按規定免收地價的臨時用地項目,不計收臨時用地使用費。
臨時使用未完善征(轉)地補償手續用地的,臨時用地使用費按本條前款規定的50%計收。
各區政府下發臨時用地批復后,各區臨時用地管理部門向臨時用地單位核發繳款通知書,臨時用地單位須在規定時間內繳納臨時用地使用費。
第十三條 臨時用地單位按規定繳清臨時用地使用費、耕地占用稅后持繳款憑證到各區臨時用地管理部門簽訂臨時用地合同。
第四章 監管
第十四條 臨時用地單位不得改變批準用途使用臨時用地,不得以轉讓、出租、抵押場地或地上建(構)筑物等形式給他人使用。需要進行臨時建設的,臨時用地單位應向各區政府有關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并按許可內容進行建設。
第十五條 臨時用地單位應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立標志牌。標志牌應包含臨時用地使用單位名稱和法定代表人、臨時用地用途、臨時用地范圍和面積、建筑面積、使用期限等內容,由各區臨時用地管理部門負責監制并監管。
第十六條 各區政府臨時用地管理部門應在臨時用地合同簽訂后20個工作日內,登錄廣東省土地管理與決策支持系統進行備案。
第十七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建立臨時用地審批監管系統,并與全市統一受理平臺對接。
各區須在市統一受理平臺登記受理臨時用地業務文,并在臨時用地審批監管系統完成臨時用地全過程審批和監管工作,包括用地數據核查、范圍圖制作、批復信息錄入以及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臨時用地合同書、臨時用地收回通知的打印、簽發等。
第十八條 各區臨時用地管理部門為臨時用地批后監管的責任主體,負責日常監管工作。對于未完善用地手續、超過批準面積使用、改變批準用途使用等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移交給轄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并配合其開展相關查處工作。
第十九條 各區政府應建立臨時用地監督檢查機制,定期對轄區臨時用地管理部門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過臨時用地審批監管系統監測各區臨時用地審批情況,按季度統計相關審批、收回等數據;并不定期對各區臨時用地管理情況進行抽查,抽查結果報告市政府并反饋各區。
第二十一條 臨時用地涉及土地復墾的,各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依據《土地復墾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開展土地復墾方案審批、驗收等工作。
第五章 延期
第二十二條 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后仍需申請使用的,臨時用地單位應在使用期滿前2個月內提出延期申請。涉及占用林業用地的,臨時用地單位應在使用期滿前3個月向原林業用地審核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各區政府審批同意的,可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對于工程項目建設施工未竣工,確實仍需臨時使用的,可按現狀重新申請臨時用地,申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建設項目竣工期限。
第二十三條 臨時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屬工程項目建設施工臨時用地,所服務的項目已超出竣工期或已辦理規劃驗收、竣工驗收手續的;
(二)屬地質勘查臨時用地,已完成地質勘查的;
(三)屬搶險救災臨時用地,已完成搶險救災的;
(四)屬政府組織實施的急需公共服務設施涉及軍事或國家安全的;
(五)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影響各層次規劃以及城市建設與土地利用年度實施計劃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延期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收回
第二十四條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區臨時用地管理部門有權提前收回:
(一)臨時用地單位未按臨時用地合同約定使用的;
(二)政府實施城市規劃、城市建設與土地利用年度實施計劃、搶險救災等需要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屬于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各區臨時用地管理部門可即時收回臨時用地,臨時用地單位應即時完成清場工作,交回土地,剩余臨時用地使用費不予退回。
屬于前款第(二)(三)項情形的,各區臨時用地管理部門應提前2個月通知臨時用地單位,臨時用地單位應完成清場工作,交回土地,剩余臨時用地使用費不予退回。
第二十五條 臨時用地單位在使用期屆滿前主動退出使用土地的,應按合同約定完成清場工作,交回土地,剩余臨時用地使用費不予退回。
第二十六條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屆滿前2個月,各區臨時用地管理部門應向臨時用地單位發放《臨時用地到期收回通知》,并函告原土地管理單位,做好用地收回入庫準備工作。
臨時用地單位應按合同約定在到期前完成用地清場工作,交回土地。
第二十七條 用地清場工作完成后,各區臨時用地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原土地管理單位等相關部門完成土地移交工作,并填寫《臨時用地土地交接表》。
涉及土地復墾的,土地復墾義務人須按土地復墾方案完成土地復墾任務,由各區職能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移交。
第二十八條 臨時用地單位逾期未清場及拒不辦理土地移交手續的,各區臨時用地管理部門應書面通知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應按規定予以查處、強制收回,并牽頭組織區臨時用地管理部門、原土地管理單位辦理入庫手續。
臨時用地單位逾期未清場及拒不辦理土地移交手續的,各區臨時用地管理部門應將該失信行為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臨時用地到期收回通知》、《臨時用地土地交接表》,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三十條 臨時使用未完善征(轉)地補償手續用地的相關審批條件、程序參考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區或各部門有關臨時用地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