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增強機器類通信系統頻率使用管理規定(暫行)》的通知
工信部無〔2019〕2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相關單位:
現將《增強機器類通信系統頻率使用管理規定(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9年11月19日
增強機器類通信系統頻率使用管理規定(暫行)
為推動物聯網產業發展,促進增強機器類通信(以下簡稱eMTC)技術的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結合我國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和使用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eMTC系統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擬申請使用的頻段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已規劃用于LTE的800MHz、900MHz、1800MHz、1900MHz和2100MHz等公眾移動通信頻段;
(二)已規劃用于LTE的1447-1467MHz和1785-1805MHz等專用移動通信頻段。
二、上述公眾移動通信頻段的eMTC系統頻率使用許可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專用移動通信頻段的eMTC系統頻率使用許可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
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相關單位應當依法依規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三、生產、進口eMTC系統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
上述公眾移動通信頻段的eMTC系統基站設備射頻技術要求詳見附件1,終端設備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附件2)。專用移動通信頻段的eMTC系統基站和終端設備射頻技術要求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1447-1467兆赫茲(MHz)頻段寬帶數字集群專網系統頻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無〔2015〕59號)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重新發布1785-1805MHz頻段無線接入系統頻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無〔2015〕65號)等無線電管理規定執行。
四、eMTC系統基站的設置、使用應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公眾移動通信基站設置、使用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工信部無〔2017〕330號)執行,由基站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許可。eMTC終端按照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管理,無需辦理無線電臺執照。
五、eMTC系統與其他無線電系統的干擾協調工作,應按附件3中有關無線電管理規定執行。
相關單位應做好eMTC系統與現有公眾移動通信和專用移動通信網絡之間的頻率使用優化工作,切實提高頻率利用率。網絡運行期間,遇有無線電干擾時,應積極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做好干擾查處工作。
六、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公眾移動通信eMTC系統基站射頻技術要求
2.公眾移動通信eMTC系統終端射頻技術要求
3.eMTC系統干擾協調相關管理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