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本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構建良好創新創業生態,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初創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通過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的創新創業支撐平臺。
本辦法所稱眾創空間,是指以科技型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通過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利用“眾籌、眾扶、眾包”等手段,提供成本較低、較為便利、生產要素齊備、開放式運營的創新創業支撐平臺。
第三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在市科技研發資金中安排資金,對引領示范作用大、發展模式清晰、符合條件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給予事后補助或者獎勵補助,用以支持行業領軍企業、高校及科研院所、創業投資機構、社會組織等機構建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
第四條 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導、企業主體、市區聯動、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認定、評價、資助等相關活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是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項目的業務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制定相關政策,對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編制和發布申請指南,受理申報,組織形式審查、專家評審、考察、公示、發布資助文件;組織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專項統計、運營評價;以及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七條 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單位主要負責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管理,統籌安全生產工作,提供場地、設備等條件保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為入駐的企業、團隊提供專業、系統的創新創業服務;按照相關管理辦法對財政資助資金進行專項財務管理、核算;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及時、準確填報專項統計報表;接受有關部門對財政資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配合審計并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等。
第三章 認定
第八條 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采取“先建設,后認定”的工作機制,由運營單位自主建設和管理,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條件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認定。
第九條 市級孵化器認定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孵化器運營單位應當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區內依法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孵化器運營時間滿2年,具備明確發展方向、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
(三)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3家;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5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30%;累計畢業企業達到8家以上。
(四)擁有提供孵化服務的專業團隊,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于5人;具有集成化服務能力,能夠提供技術轉移、科技金融、創業輔導等創業服務,簽約科技服務機構6家以上,創業導師3名以上;孵化器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300 萬元人民幣,至少有2家以上在孵企業獲得投融資。
第十條 本辦法第九條所稱的孵化器在孵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當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二)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三)孵化時限不超過48個月,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九條所稱的畢業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者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三)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四)被兼并、收購或者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十二條 市級眾創空間認定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眾創空間運營單位應當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區內依法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眾創空間運營時間滿1年,發展方向明確、模式清晰,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
(三)擁有500平方米的服務場地,或提供不少于30個創業工位,并具備會議洽談、項目展示等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提供的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總面積的75%;入駐創業團隊、初創企業不少于20個,入駐時間不少于3個月,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入駐創業團隊上一年度新注冊為企業的數量不低于6家,或上一年度有不低于2家獲得融資;
(四)擁有提供創新創業服務的專業團隊,其中專職人員不少于3人;具有集成化服務能力,能夠提供技術咨詢、創業輔導等各類創業服務,簽約科技服務機構6家以上,創業導師3名以上;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于6場次。
第十三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的孵化器、眾創空間給予事后補助,其中對孵化器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眾創空間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資助比例不超過運營單位近兩年投入運營經費的50%。
前款所稱運營經費,是指為初創企業、創業團隊提供研發經營場地、共享設施及孵化服務所發生的相關支出。
第四章 運營評價
第十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市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實施動態管理,每年開展運營評價。運營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對運營評價為優秀的單位給予資助,對于連續兩次評價結果不合格或者不參加評價的單位,將取消其市級孵化器或者眾創空間的資格。
上年度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考核評價被國家有權機關評為合格(C類)或者不合格(D類)的單位,當次運營評價不得評價為優秀。
第十五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對當次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孵化器、眾創空間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補助,并且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省級認定或者備案。
當次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單位,每培育一家在孵企業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或者省級(含)以上科學技術獎勵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5萬元獎勵補助。同一孵化器、眾創空間累計不超過100萬元。對于同一在孵企業的同一事項不予重復獎勵。
第十六條 對獲得國家級、省級認定的孵化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一次性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補助;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備案的眾創空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一次性分別給予50萬元、25萬元獎勵補助。
第十七條 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應當按照“全國火炬統計調查工作”的相關要求,及時、準確上報統計數據。未按要求上報統計數據的,當次運營評價視為不合格。
第五章 立項程序
第十八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認定、運營評價和國家、省認定獎勵申請指南。
第十九條 孵化器、眾創空間根據申請指南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申報書及下列申報材料:
(一)孵化器、眾創空間基本信息、場地產權證或者租賃合同、涉及孵化服務能力和投融資服務情況的相關材料;
(二)在孵企業、畢業企業情況的相關材料;
(三)根據實際所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受理的認定、運營評價申報材料組織形式審查、專家評審、現場考察或者專項審計,確定認定、評價結果及資助金額。對已受理的國家、省認定獎勵申報材料組織形式審查、書面核查,確定獎勵單位及資助金額。
第二十一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擬資助項目,公示期間的異議處理按照本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公示期滿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及時發布立項資助文件。
第六章 促進發展
第二十二條 孵化器、眾創空間應當加強服務能力建設,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提升服務效率,提高服務質量。鼓勵有條件的孵化器、眾創空間建立健全以“眾創-孵化-加速”為特色的服務機制,提供全周期創業服務,營造科技創新創業生態。
第二十三條 孵化器、眾創空間應當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打造專業化創業導師隊伍,為在孵企業提供精準化、高品質的創業服務。
第二十四條 支持孵化器、眾創空間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和企業化運作,構建可持續發展的運營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響力。
第二十五條 支持孵化器、眾創空間融入全球創新創業網絡,開展國際技術轉移、離岸孵化等業務,引進海外優質項目、技術成果和人才等資源,幫助創業者對接海外市場。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申請單位使用虛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套取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撤銷立項并且向社會公開,追回全部資助資金及孳生利息。申請單位為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的運營單位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資格。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將屬于前款情況的申請單位和責任人員列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五年內不受理其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發生名稱變更或者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變化的,應當在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有關情況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予以變更;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取消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資格。
第二十八條 被取消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資格的單位五年內申報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認定、運營評價及國家、省認定獎勵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條 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應當統一命名為“深圳××孵化器”、“深圳××眾創空間”。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獲市級資助的孵化器、眾創空間,視作已認定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本辦法施行前已認定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不重復認定,其名稱可以保持不變。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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