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計劃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扶持計劃的組織實施,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據《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深圳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政策》(深府規〔2018〕22號)等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計劃。
戰略性新興產業包括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綠色低碳、生物醫藥、數字經濟、新材料等產業。扶持類別包括“創新鏈+產業鏈”融合專項扶持計劃、產業鏈關鍵環節提升扶持計劃、產業服務體系扶持計劃、市場準入扶持計劃、國家與省資助項目配套計劃等。
第三條 本規程扶持方式包括直接資助、貸款貼息和股權資助三種:
(一)直接資助是指對項目申報單位自主實施的產業項目給予無償資助,分為事前資助和事后資助(包含事前立項、事后補貼)兩種方式。
(二)貸款貼息是指對項目申報單位自主實施的產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給予部分資助。
(三)股權資助是指通過股權投資和直接資助相結合的方式,對項目申報單位自主實施的產業項目給予部分資助。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并發布資金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和材料初審,開展項目跟蹤管理、監督檢查和中期評估,下達資金扶持計劃,批準項目變更、撤銷或中止,辦理資助資金撥付、回收和清算,辦理資金信息公開(涉密信息除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項目評審核查、驗收評價等工作;配合市財政部門開展專項資金項目重點績效評價和再評價,配合審計部門和監察機關對資金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以及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五條 第三方專業機構是指提供專業性、輔助性服務的機構,包括評審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中介機構。主要職責如下:
(一)組織項目評審,提交評審結果報告;
(二)組織專項審計,審核貸款合同,對項目總投資、貸款利息等進行核算;
(三)對項目的投資估算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核算;
(四)承接開展項目初審、績效評估、項目驗收、項目后評價以及開展項目事中、事后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六條 項目申報單位按照申請指南要求進行項目申報,并提交項目資金申請書等資料;立項后按照簽訂的資金使用合同或資金批復文件內容實施項目;按照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工作,配合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及時報送項目有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根據項目評價結果及時進行整改。
第七條 股權代持機構是指依據《新興產業專項資金多元化扶持方式改革方案》(深發改〔2015〕361號)確定的代為持有政府股權投資股權的專門機構。股權代持機構負責制定合作股權投資機構遴選標準并實施動態管理,代表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被投企業進行出資,實施財政股權資金投后管理和退出。
第三章 申報條件和資助標準
第八條 申報條件由基礎申報條件和專項申報條件兩部分組成。各專項申報條件由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本規程另行制定申報指南予以規定,基礎申報條件如下:
(一)申報主體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含深汕合作區)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二)申報主體未違反國家、省、市聯合懲戒政策和制度規定,未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三)申報項目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區),符合深圳市戰略性新興產業規劃重點發展領域和專項申報指南的要求,符合國家和我市能耗、環保、安全等要求,項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已按有關規定完成項目所需的用地、環評、規劃等備案或核準,取得有關批準文件。產品涉及安全、醫療、金融等國家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申請單位須取得相關主管部門批準頒發的合法有效的產品生產或銷售許可等資格。
(四)申報單位無逾期未辦理驗收或驗收未通過的項目。
(五)具備實施申請項目所需的資金、人員、場地、設備等主要保障條件。
(六)申報單位提交的工業總產值、營業收入等經營指標數據,與報送市統計部門的數據一致。
(七)不存在就同一單位建設內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項目向市有關部門進行多頭申報的情形。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項目總投資原則上由建設投資、研發費用、流動資金和其他費用構成(市場準入認證扶持計劃除外),其中:
(一)建設投資主要包括設備及工器具的購置、改造與租賃費,安裝工程費,生產運營場地基礎設施建設等建筑工程費和形成固定資產的其他建設投資。
(二)研發費用包括自主研發費用和委托開發費用。其中,自主研發費用主要包括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研發人員費(財政供養人員的工資性支出除外)及間接費用;委托開發費用主要是指項目申報單位根據項目需要就部分委托研究開發所支付的費用。
(三)流動資金主要包括燃料動力費、市場網絡建設費、推廣活動組織費、生產運營場地的租賃費、執行期利息等。
市場準入扶持計劃項目總投資原則上包括專項審計后確定的生產檢驗場地和硬件改造費、產品試驗和檢測費、專用設備購置或租賃費、認證審查費、審圖費、檢驗費、注冊和認證費、體系認證費、專家咨詢費、翻譯費等。
第十條 各扶持計劃具體扶持內容如下:
(一)產業鏈關鍵環節提升扶持計劃:支持申報單位圍繞產業鏈關鍵環節,以創新集聚優勢資源和提升產業層級為戰略任務,以重點領域服務和模式創新、重大戰略布局、規模化示范應用推廣、關鍵技術工藝提升、生產環節核心技術掌握為目標,實施對經濟或社會經濟效益顯著、產業發展起到支撐引領作用或主要性能指標取得突破的應用推廣項目。
(二)產業服務體系扶持計劃:包括公共服務、高端展會等扶持計劃。公共服務:支持申報單位開展公共研究、創新創業、產業化、成果轉化服務、技術交流、資源數據共享、產品推廣服務、決策咨詢、產學研合作、科技成果轉化、標準制定等服務,并通過整合現有資源,打造和打通各類公共服務平臺或公共服務園區,建設產業服務體系,提升產業公共服務能力。高端展會:支持高校、企業、行業協會等機構主辦或承辦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國內外知名展會、高端論壇等活動。
(三)“創新鏈+產業鏈”融合專項扶持計劃:以產業鏈和創新鏈的重大需求和關鍵環節為導向,以前沿基礎研究、產業共性技術研究開發與產業化應用示范為重點,支持申報單位緊密合作,促進產、學、研、用優質資源高效集成。
(四)市場準入扶持計劃:支持申報單位為開拓國內外市場,保障其技術、產品及服務符合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市場準入標準,獲得有關市場準入注冊、認證和許可的項目。
(五)國家與省資助項目配套計劃: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國家或廣東省有關部門項目配套。
第十一條 各扶持計劃資助方式和標準:
(一)產業鏈關鍵環節提升扶持計劃。
資助方式:事后直接資助、股權資助或貸款貼息。
事后直接資助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或相應期限銷售額的30%,單個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股權資助予以最高3000萬元資金支持,資助資金分為股權投資和直接資助兩部分,每部分資金分別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貸款貼息資助總額為企業項目總投資額度內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總額的70%,且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30%,單個項目年度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扶持年限一般不超過3年,單個企業項目期累計貼息額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
(二)產業服務體系扶持計劃。
資助方式:事前直接資助和事后直接資助。
單個項目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300萬元。采用事前直接資助的,資助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采用事后直接資助的,公共服務類按不超過經專業審計機構專項審計后確認費用的50%給予資助;高端展會類,對以市政府名義在深圳主辦的會議或論壇,按專業審計機構專項審計確認費用給予全額資助;對以社會機構名義在深圳主辦的會議或論壇,按不超過專業審計機構專項審計確認費用的50%給予資助。
(三)“創新鏈+產業鏈”融合專項扶持計劃。
資助方式:事前直接資助。
每個實施方案的資助總額不超過項目申報單位的申請額度,不超過總投資的30%。每年度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支持年限一般不超過3年,資助資金根據實施方案年度檢查評估情況分期撥付。
(四)市場準入扶持計劃。
資助方式:事后直接資助。
依據有關產業政策,對生物醫藥、高端裝備制造項目市場準入進行資助。根據核定的項目費用實際發生額予以資助,分別獲得國際、國內權威認證的,單個項目資助金額分別不超過100萬元、50萬元,單個企業年度資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五)國家/省配套扶持計劃。
按國家、省資助資金予以最高1:1配套支持,單個項目配套資金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且配套資金與國家、省資助金額總和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40%。
第十二條 根據項目申報單位(僅限企業)近三年平均營業收入情況,對單個企業獲得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直接資助資金的最高資助額度予以分檔支持,具體標準如下:
(一)近三年平均營業收入100億元以上的,年度資助最高不超過2億元,近3年累計資助最高不超過4億元。
(二)近三年平均營業收入10-100(不含本數)億元的,年度資助最高不超過1億元,近3年累計資助最高不超過2億元。
(三)近三年平均營業收入1-10(不含本數)億元的,年度資助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近3年累計資助最高不超過1億元。
(四)近三年平均營業收入未達到1億元的,年度資助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近3年累計資助最高不超過4000萬元。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十三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產業規劃確定年度支持領域,依據本規程編制年度資金申報指南,明確資金扶持計劃類別、重點方向、申報條件、受理時間和申報材料要求等。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方式分為單獨申報、聯合申報。
第十五條 申報單位根據申請指南要求在專項資金管理系統在線填報相關信息,系統初審通過后申報單位將相關紙質資料提交至行政服務大廳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綜合受理窗口,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當場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第十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于申報日期截止后10 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申報材料合規性初審。
第十七條 項目初審完成后需進行專家評審的項目,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專家評審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方可通過。對需進行審計的項目,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對需現場考察或現場考核的項目,組織實施現場考察或現場核查。
第十八條 使用申報單位生產經營指標作為審核必要條件或者重要參考條件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市統計部門提供申報單位生產經營指標數據,市統計部門予以核實。超出正常誤差范圍的,申報單位應按要求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送市統計部門。
第十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年度資金安排,結合項目綜合評審結果、項目核查結果等情況,征求各有關單位意見,根據資助標準編制資金資助計劃,確定擬資助名單和資助金額。
第二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過門戶網站對資助項目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單位名稱、項目名稱、項目簡介、總投資及擬資助金額等,公示期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批復的部門預算下達項目資助計劃,在受資助項目單位按要求辦理請款手續后安排資金撥付。
第五章 項目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按規定對項目進行管理,對需驗收項目按《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財政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管理暫行辦法》(深經貿信息規〔2018〕1號)執行。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按項目實施方案完成項目建設,不得隨意更改項目建設內容或無故延遲建設進度。項目在執行過程中,確有需要調整項目目標、內容、建設時序或提出項目中止的,應報請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審核。對因故調整項目建設規模或中止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做出項目資金決算,對需追回已撥付資金的,項目單位應按規定退回,拒不配合退回的,將項目單位及相關人員列入失信提示名單。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按要求提交項目進展報告、配合進行項目檢查及按要求提交驗收資料。項目單位存在項目逾期未申請驗收的,逾期項目未完成驗收前,不受理其專項資金項目申請,不推薦其申報國家、省有關資金項目。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提交受資助項目的自評價報告,自評價報告應包括項目概況、實施過程總結、效果評價、目標評價、評價結論、主要經驗和相關建議等內容。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根據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項目開展后評價工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第三方專業機構在項目審核過程中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第三方專業機構在項目評審、評估、審計以及提供其他服務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與申報單位串通作弊、出具虛假報告等行為的,取消其項目評審、評估、審計以及提供其他服務的資格,依照有關規定列入不誠信服務機構名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參與評審的專家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其在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專家資格,追究其相關責任并向社會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申報單位應如實申報,嚴格按照項目實施方案組織項目建設,按照國家有關稅務、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稅收和賬務處理,并自覺接受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數據報送和后評價等工作,切實履行各項職責。
第二十八條 在專項資金扶持計劃項目申報、審批、管理、驗收、后評價等過程中,任何機構和個人存在弄虛作假、非法騙取、惡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資助資金、惡意重復申報、阻撓或故意規避對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為的,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將列入失信提示名單提交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等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并向社會公示。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申報單位及申報項目存在以下情況的不予資助,情節嚴重的列入失信提示名單,已取得資金的,項目單位應根據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決定退回全部或部分財政資金。
(一)按照國家省市聯合懲戒政策和制度規定,對納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實施聯合懲戒,不予財政資助;
(二)同一項目多頭申報或與已獲我市市級財政性資金資助的項目建設內容存在重復;
(三)已獲國家、省、市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驗收不合格未滿3年或項目逾期未申請驗收達1年以上;
(四)申報單位提交的工業總產值、營業收入等經營指標數據,市統計部門認定超出誤差范圍的;
(五)申報單位實際情況與項目申報承諾書不符或提供虛假材料;
(六)相關文件明確規定不予資助的其他情況。
企業多次出現前款第五項規定的情形,列入失信提示名單,且三年內不得申報相關專項。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程不適用于涉密項目。
第三十一條 本規程由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程自2019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市經貿信息委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計劃操作規程》(深經貿信息預算字〔2016〕147號)同時廢止。執行期間,我市新出臺的產業扶持政策或措施在重點領域、計劃類別、資助標準等方面與本操作規程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新出臺的政策或措施要求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