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務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平行進口汽車扶持計劃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深圳市商務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平行進口汽車扶持計劃(以下簡稱“平行進口汽車扶持計劃”)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促進深圳市平行進口汽車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函〔2018〕473號)規定,結合我市平行進口汽車發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平行進口汽車扶持計劃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促進平行進口汽車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平行進口汽車扶持計劃資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公正、依法依規、突出重點、績效管理、科學分配的原則。
第四條 平行進口汽車扶持計劃資金績效目標:打造以平行進口汽車為特色的綜合性汽車產業集群,促進進口拓展和消費回流。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五條 平行進口汽車扶持計劃資金支持方向主要包括:
(一)進口車輛扶持。用于鼓勵深圳企業擴大平行汽車進口。
(二)運作成本扶持。對企業的港區調撥費用和清關產生的經營服務性費用給予扶持。
(三)租金扶持。對存放在特殊監管區的汽車給予租金扶持。
(四)3C認證扶持。用于鼓勵企業申請整車進口3C認證。
(五)信用證費用扶持。用于鼓勵企業運用金融服務,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六)滾裝船運輸扶持。用于鼓勵企業拓展進口汽車滾裝船航線。
第六條 平行進口汽車扶持計劃資金各支持方向資助標準如下:
(一)進口車輛扶持。對注冊在深圳的企業以平行進口方式進口的汽車,按3500元/輛的標準給予扶持。
(二)運作成本扶持。對企業從大鏟灣口岸清關并調撥至符合條件的特殊監管區實行保稅倉儲的平行進口汽車,按250元/輛的標準給予物流成本扶持;對企業從大鏟灣口岸以清關方式進口汽車產生的經營服務性費用,按1000元/輛的標準給予扶持。
(三)租金扶持。在深圳口岸清關并存放在特殊監管區汽車,按每月100元/輛的標準給予扶持,每輛汽車享受的租金扶持最高不超過300元。
(四)3C認證扶持。對深圳市平行進口汽車試點企業自主申請并獲得汽車整車進口3C初始認證證書,給予每個車型認證費用50萬元的扶持。
(五)信用證費用扶持。對企業以平行進口方式進口汽車開具的信用證押匯利息給予20%的扶持,對信用證開證手續費給予20%的扶持。
(六)滾裝船運輸扶持。同一進口商首次從深圳口岸通過汽車滾裝船運輸進口汽車500輛以上的,給予一次性150萬元扶持;第二次從深圳口岸通過汽車滾裝船運輸進口汽車300輛以上的,給予一次性75萬元扶持;第三次從深圳口岸通過汽車滾裝船運輸進口汽車300輛以上的,給予一次性30萬元扶持。符合條件的每個進口商每年度僅前三次能享受扶持。
第七條 平行進口汽車扶持計劃資金采用事后無償資助的方式,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扶持,具體以年度項目計劃或申請指南確定為準。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八條 依據本規程,平行進口汽車扶持計劃資金由市商務主管部門在門戶網站發布申請指南(或通知),明確支持方向、范圍、申報條件、支持標準等內容。符合條件的單位(簡稱申請人)可按相關規定和申請指南(或通知)要求提交申請。
第九條 申請人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平行進口汽車須經深圳口岸進口清關;
(三)未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在深圳市社會信用系統上信用記錄良好;
(四)項目執行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內;
(五)申報單位提交的汽車進口相關數據,應確保與報送海關的數據一致。
第十條 申請人申報項目應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詳細說明項目建設實施情況、填報相關經營數據、項目達到的效果或績效目標等;
(二)申請人承諾書,對申請書內容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守法經營及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未重復申報項目等承諾;
(三)社會統一信用代碼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商事主體資格相關材料;
(四)其他按規定應提交的項目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申報項目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和完整,申請人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財政專項資金。
第四章 項目審核
第十二條 申請人符合申請條件且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商務主管部門予以受理;對符合申請條件但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限期補足材料;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按以下程序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一)市商務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主要審查申請材料是否規范完備;
(二)市商務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現場考察或專項審計,對項目進行審查;
(三)市商務主管部門提出項目初步審核意見,根據需要向相關部門征求意見;
(四)市商務主管部門擬定資助計劃,除涉及保密要求外,按規定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五)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商務主管部門下達資助計劃并抄送市財政委;
(六)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反映,由市商務主管部門核實后按規定予以處理;
(七)市商務主管部門依據下達文件辦理國庫集中支付手續。
第十四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委托相關單位參與項目審核,承擔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依據規定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六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相關工作的,事前應簽訂工作約定書,對委托事項、時間要求、雙方權利與義務以及保密要求等進行約定,并實施履約監督。
第十七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由承辦單位負責審核的項目,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對項目實施情況和承辦工作質量進行檢查,實施全面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 獲得資金的申請人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并按要求完成績效自評。
第十九條 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市商務主管部門對資金申報、審核、分配、使用管理、項目驗收、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移交相關部門嚴肅查處,落實“一崗雙責”和“責任倒查”,對相關責任人員從嚴問責。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對申請人、專業機構、評估機構、第三方機構、承辦單位及相關負責人,在項目申報和管理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按照相關規定記錄信用,并反饋至相關主管部門按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程由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2019年4月16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