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務局關于印發《深圳市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實施,請各單位遵照執行。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商務局反映。
深圳市商務局
2020年4月20日
深圳市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保障深圳市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和轉型升級,充分發揮其推進改革創新和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的作用,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進一步實現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規范化管理,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58號)、《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海關總署關于印發<綜合保稅區適合入區項目指引>的通知》(署貿發〔2018〕1號)的相關內容,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經國務院批準在深圳市設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包括福田保稅區、深圳出口加工區、前海灣保稅港區、鹽田綜合保稅區及未來轉型或新設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第三條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建設和發展,應當立足于擴大對外開放和統籌國際國內資源,推動保稅產業轉型升級,創新監管模式,培育國際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服務外向型經濟的科學發展,建設高標準、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第四條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及個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其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投資、收益等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實施其他侵害行為。
第二章 管理機制
第五條 市政府建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協調機制,成立市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領導小組,統籌研究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法規政策、發展規劃、建設協調,決定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重大問題,協調與國家有關部門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事務。
第六條 深圳市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采取兩級管理體制,深圳市商務局(深圳市保稅區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全市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所在地區政府(前海灣保稅港區管理局)承擔各海關特殊區域具體管理職責。
第七條 深圳市商務局(深圳市保稅區管理委員會)為深圳市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統籌管理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協調全市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所在地區政府(前海灣保稅港區管理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二)擬訂并組織實施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協調推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轉型升級;
(三)牽頭制定并發布全市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產業指導目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工作;
(四)負責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情況匯總、統計匯總、綜合評價工作;
(五)統籌全市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通用信息化系統建設和保障工作;
(六)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所在地區政府(前海灣保稅港區管理局)為具體管理單位,應安排專門的管理機構承擔本區域經濟發展、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并及時反饋執行情況;
(二)組織編制本區域發展規劃,制定相關產業政策,經深圳市商務局(深圳市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負責本區域的招商引資和宣傳推廣,制定適合入區產業指導目錄、入區項目指引或負面清單;
(四)依法對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項目進行產業核準,對入區企業實施備案管理;
(五)科學制定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產業空間功能布局規劃,承擔產業發展監管職責;
(六)開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統計收集分析工作并按時報深圳市商務局(深圳市保稅區管理委員會);
(七)按照“政府主管、海關監管”的行政通道管理模式,負責行政通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對進出行政通道的車輛實施智能化分類管理;
(八)依法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房屋(產業用房)進行租賃管理;
(九)負責本區域聯檢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工作,優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投資環境和公共服務;
(十)承擔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開展城市更新項目規劃審查、報批或審批、實施主體確認及監管工作;
(十一)負責城市管理和社會管理職責,包括建設、勞動、安全生產、環保、水務、城管、園林綠化、查違、司法、維穩綜治、信訪等職責,并配合監管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十二)協調和支持海關、出入境管理、海事、外匯管理、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稅務、港口、民航、環保等有關部門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監督管理;
(十三)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委托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行政執法和行政服務;
(十四)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并依照本辦法制定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各項具體管理辦法,按規定程序發布實施。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科技創新、規劃和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交通運輸、住房建設、統計、口岸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推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建設、發展和管理工作。
海關、稅務、出入境管理部門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依法行使監管職權。海關負責對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行政通道的車輛進行監管,根據監管需要,可對車輛進行抽查。
第三章 企業或項目設立遷出
第十條 符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所在地區政府(前海灣保稅港區管理局)制定的入區項目指引的項目,投資者依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可申請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設立企業。
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所在地區政府(前海灣保稅港區管理局)應積極推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引導符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目標和政策功能定位的項目或企業入區發展,走綠色、循環、集約發展之路。嚴格遵循國家及省、市有關產業政策導向,禁止不符合產業政策發展要求的項目入區。提高產業層次,著力吸引技術水平高、增值含量大和帶動配套能力強的企業入區。
第十一條 入區項目或企業應當在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所在地區政府(前海灣保稅港區管理局)進行備案,對于不符合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所在地區政府(前海灣保稅港區管理局)制定的入區項目指引的企業或項目,管理部門應當不予備案,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所在地區政府(前海灣保稅港區管理局)應積極引導符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目標和政策功能定位的項目或企業入區發展。
第十二條 區內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批準的項目,應當在取得許可審批文件后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企業應當健全統計、財務、會計等制度,并按要求定期向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所在地區政府(前海灣保稅港區管理局)發送有關數據及報送報表。
企業在建設、生產、運營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的規定,并依法向環保、應急管理、消防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企業或者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遷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一)不符合入區條件,未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所在地區政府(前海灣保稅港區管理局)備案擅自入區經營的;
(二)自行改變原備案項目,不再符合入區條件的。
對于應當遷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企業,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所在地區政府(前海灣保稅港區管理局)一經發現應及時將企業信息通報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各相關管理部門依照相關規定將不予提供服務且對其進出行政通道的車輛不予辦理備案手續。
第四章 保障與服務
第十四條 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所在地區政府(前海灣保稅港區管理局)應當配置符合海關監管、出入境管理要求的基礎設施和配套設備,采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支持海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按照經批準的創新制度、操作規程或者作業模式優化監管措施,提供通關便利。
第十五條 海關、出入境管理等駐區及稅務、外匯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區內自由流轉的原則,優化監管措施,創新監管模式,積極協助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所在地區政府(前海灣保稅港區管理局)爭取創新業務試點和改革項目,支持保稅制度政策創新、新業態發展,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第十六條 市、區政府(前海灣保稅港區管理局)可設立產業發展資金,優先安排實施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措施,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符合區域功能和產業政策的企業給予扶持。
第十七條 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所在地區政府(前海灣保稅港區管理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為企業提供公正透明、優質高效、規范便捷的服務:
(一)制定統一的管理服務規范或者標準,依法公開政務服務信息;
(二)全面貫徹落實行政服務大廳一門式一網式政府服務模式改革,實現政務服務事項統一收件、集中辦理、業務流暢運行;突出服務對象體驗需求,優化服務流程、拓展網上和自助辦事、強化數據應用共享,實現市政務服務“一個門、一張網”辦理;
(三)加強電子政務建設,推進智慧產業園區建設,建立信息資源共享平臺、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及其相關配套制度;
(四)保障和服務企業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與《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和《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和《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由深圳市商務局(深圳市保稅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開始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