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政府投資項目事后監管,提高政府投資決策和建設管理水平,提升政府投資效益,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規范項目后評價工作,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工作適用于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利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項目后評價,是指選擇已通過項目驗收并投入使用或運營一定時間的政府投資項目,對其投資決策、建設管理、項目效益等方面的實際效果進行評價,提出相應意見和建議。
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針對項目建設或運行的某類問題、某一階段進行專項評價,也可以對同類型或相互關聯的多個項目進行綜合評價。
本辦法所稱項目單位,是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總概算或者資金申請報告的組織編制和申報單位。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包括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統一建設管理單位、項目自建單位、代理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單位。
本辦法所稱項目驗收,是指對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概算執行情況、工程驗收執行和整改情況,工程結算、竣工決算情況,以及項目試運營情況等方面進行的全面檢查驗收。
第三條 項目后評價工作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為項目后評價工作的統籌管理部門,負責項目后評價年度計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
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調配合開展項目后評價工作。
第二章 項目后評價內容
第五條 項目投資決策評價主要是對照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及其他已批復的文件,重點對規劃銜接、項目布局、建設方案、建設規模與標準、資金安排等有關決策事項與項目實際情況進行對比分析與評價,提出相應對策建議。
第六條 項目建設管理評價主要是對建設計劃實施,組織管理,合同執行,投資、質量和進度控制,項目結(決)算,安全生產,竣工驗收,檔案管理等事項,與國內外同行業項目建設管理水平進行對比分析和評價,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項目效益評價主要是對項目實際運行過程中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生態環境及資源利用等與項目預期目標及項目可持續運行能力進行分析評價,提出建議,促進提高項目綜合效益。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根據項目選擇條件,商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確定需要開展后評價工作的項目名單,制定項目后評價年度工作計劃。
列入后評價年度工作計劃的項目主要從以下領域中選擇:
?。ㄒ唬π袠I和區域發展、產業結構調整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ǘ澕s資源、保護環境、優化資源配置有重要借鑒作用的項目;
?。ㄈ┎捎眯滦屯度谫Y和建設運營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示范意義的項目;
?。ㄋ模┩顿Y大,工期長,建設過程中設計方案、投資概算等發生重大調整的項目;
?。ㄎ澹┲卮笊鐣裆椖?;
(六)社會輿論普遍關注的項目;
?。ㄆ撸┦褂檬屑壵Y金額度在5000萬元及以上,且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及以上的項目;
(八)市政府要求進行后評價的項目。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在組織開展項目后評價工作時,應當依法委托工程咨詢或專業研究機構承擔項目后評價任務。
參加過項目前期工作或建設實施工作的工程咨詢或專業研究機構,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后評價工作。
根據項目后評價工作需要,市發展改革部門應建立項目后評價工程咨詢、專業研究機構庫和專家庫,實施動態更新,并與各市直單位、各區政府(新區管理委員會)共享相關信息。
第十條 項目后評價承擔機構接受委托后,應組建滿足專業評價要求的項目組,根據后評價項目特點編制項目后評價工作大綱。
項目后評價工作大綱應包含項目概況、評價目的及意義、評價思路及主要內容、評價方法及指標體系、工作進度安排等內容。
第十一條 項目后評價承擔機構應按照市發展改革部門的委托要求,獨立開展項目后評價工作,按時保質地完成項目后評價任務,提交項目后評價報告。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建設單位、使用或運營單位及相關職能部門應按照項目后評價工作大綱的要求,提供開展項目后評價工作所需的項目審批、實施、驗收等方面資料,以及項目建設運營總結報告等材料,并配合項目后評價承擔機構開展項目后評價工作。
第十三條 項目后評價應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主要包括:邏輯框架法、調查法、對比法、專家打分法、綜合指標體系評價法、項目成功度評價法,以及國際通行的其他方法等。
具體項目的后評價方法應根據項目特點和后評價的要求,選擇一種或多種方法對項目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及項目后評價承擔機構應按照適用性、可操作性、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原則,結合項目類型、評價重點等要求,制定規范、科學、系統的評價指標。
第十五條 項目后評價承擔機構在開展項目后評價的過程中,應當采用適當方式聽取社會公眾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并在項目后評價報告中予以客觀反映。
項目后評價承擔機構在提交正式項目后評價報告前,應以書面或會商形式征求被評價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意見。
第十六條 項目后評價工作結束后,項目后評價承擔機構應將項目后評價工作大綱、調查問卷、評價過程檔案及項目后評價報告等材料整理后,統一送市發展改革部門歸檔。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建立項目后評價信息管理系統,對項目后評價全過程信息、數據及項目后評價承擔機構的實施情況進行采集、匯總和分析,提高項目后評價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七條 項目后評價工作所需經費列入部門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項目后評價取費標準根據項目復雜程度和后評價任務要求,參照有關工程咨詢取費標準確定。
項目后評價承擔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單位、建設單位、使用或運營單位的任何費用。
第四章 成果應用
第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在項目后評價報告的基礎上研究形成項目后評價成果。項目后評價成果是指有關項目投資決策、建設與運營管理、項目效益等方面的經驗教訓及相關建議等。
項目后評價成果應當作為有關發展規劃和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與建設管理的重要參考。
